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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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和经过仲裁程序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答:没有。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前调解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需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在仲裁中的效力确认制度:1)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于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通过这种方式出具的调解书,因为已经包含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式程序确认,从而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调解协议的证据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审查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于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作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决。即此种调解协议具有经质证被仲裁庭认可的证据效力。企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1)企业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果不想采取调解方式或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就不应签署调解协议。企业要慎重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项,否则会使争议解决过程复杂化,易造成企业被动。2)企业也可以依靠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及较强的证据效力保护企业利益。3)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应认真履行,因为和解协议对双方也有拘束力,在仲裁程序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和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和解协议的,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该和解协议在法院审理中即被认定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有效协议。即该类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一般民事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4)企业对支付令异议使支付令无效后,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会予受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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