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11目的为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特制订本条例。2管理范围本条例适应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环保要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临时电源线的管理、化工及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环境保护管理等。3职责3.1办公室3.1.1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3.1.2负责组织对机械动力及压力容器、电器、起重机械、生产区内机动车辆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与鉴定。3.1.3负责组织厂房、建筑物等的安全状况检查。3.1.4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1.5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使用期限,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3.1.6参加“三同时”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的验收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技改项目的全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及手续的办理。3.1.7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监督检查工作。3.1.8负责监督检查环境治理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维修。3.1.9负责职业卫生及职业病的预防、防治及日常管理工作。3.1.10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工伤事故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3.1.11负责消防器材与设施的完好程度及重点要害处的消防安全状况的工作。3.2物资部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3.3其它单位3.3.1各单位仓库和生产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归属单位负责。3.3.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环境治理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3.3.3班组设立兼职安全环保员。3.4员工安全守则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23.4.1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3.4.2进入工作岗位必须穿戴工作服,按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3.4.3操作机器的女员工,应将长发置于工作帽或发网内。3.4.4车辆驾驶员、行车司机在行驶和起吊作业中,不准使用手机、收音机、CD机和防尘帽等有碍视听的物品。3.4.4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着软底鞋。3.4.5严禁在禁烟区抽烟、生火。3.4.6不准酒后上岗。3.4.7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不准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及起重设备。禁止非电气人员拆修电气设备或装拆电气线路。3.4.9机动车辆行驶中,踩脚板及货箱上不准站人,驾驶室不准超员。3.4.8危险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3.4.9在机器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或看书、看报、闲谈,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4.10保持工作场所物品整齐,通道畅通,爱护安全设施,保持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3.4.13增强环保意识,爱护环保设施,爱护绿地,尽量减少工作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水、烟气、辐射等污染。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4.1.1三级安全生产教育4.1.1.1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入公司员工及来公司培训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受教育者应填写好《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教育者签字,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单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及典型事例等进行安全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员工上岗前应进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4.1.1.2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标准、规章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典型事故分析及其教训。4.1.1.3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有: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本单位安全生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3产管理标准、岗位工作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单位劳动纪律、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事例以及以往的事故的教训。4.1.1.4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本岗位(或本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本岗位(或本工种)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本岗位(或本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方法;本岗位(或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4.1.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观看有关安全方面的影片、电视录相;举办安全简报或专刊;事故通报等。4.1.3员工工伤复工、工种变换教育: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进行。4.1.4班组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4.1.5中高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营运中心组织,请上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4.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2.1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年滿十八周岁以上,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4.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4.2.3对新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过实际操作培训后,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操作人员进行本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4.2.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4.2.5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应在报名前填写《特种作人员申报表》交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4.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后,持医院的体检表向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考。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4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从事操作证限定的特种作业。4.2.7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任一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均应进行补考,补考及再培训费用自理。4.2.8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不能继续独立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原作业。4.2.9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子公司办公室组织,并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审验表》,由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与考核。4.2.10办公室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4.2.11办公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做好变更的管理工作。4.2.12外来特种作业人员,可凭原操作证及档案,到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确认或变更手续。4.2.13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4.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4.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起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4.3.2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详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4.3.3长期跟班劳动从事炼钢、熔炉、电气、设备等的现场技术人员,发给同岗位的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延长三分之一。电气技术人员发绝缘鞋备用,安技环保人员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4.3.4员工凭办公室的通知,填写领物单经所在单位主管签字后,到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4.3.5员工变换工种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变换劳动防护用品手续。4.3.6如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增发防护用品,先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54.3.7一人进行多种作业,按从事的各工种标准和最短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其中兼职工作所需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4.3.8员工必须爱护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制、转让及卖出。4.4安全检查管理4.4.1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4.4.1.1生产流程和生产秩序。4.4.1.2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和有害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4.4.1.3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完整和有效。4.4.1.4各种机械、电器、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4.4.1.5各种环境现场作业人员身体适应情况。4.4.1.6各种环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静电、照明及危险品贮运等的安全情况。4.4.1.7吊具、气瓶及电动工具的安全完好状态。4.4.1.8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材料归档情况等。4.4.1.9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4.4.2对员工行为一般安全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法令;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生产或工作中应做好各项安全事项;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要点、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操作证,持证上岗,认真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开动本工种以外的生产设备时,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否则不准随意开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4.4.3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4.4.3.1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室。4.4.3.1各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内容,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列入公司整改计划,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协助进行。4.5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安全环保要求4.5.1“三同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4.5.1.1公司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原则落实安全与环保措施。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QG/SY-11-2011修订状态:A/064.5.1.2凡公司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主管单位或单位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4.5.1.3工程项目设计审定后,如对有关安全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设施需改变原设计时,须经办公室审查认可后方可施工。4.5.1.4各项安全防护及环保治理设备及设施投入运行后要同其他生产设备一样进行维修及保养。4.5.1.5凡未经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工程项目,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施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同时要求补上“三同时”治理措施。4.5.2承包合同安全指标的内容与要求4.5.2.1凡公司对内、对外发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安全要求的具体内容: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指标;明确具体安全保证措施。4.5.2.2向公司承包生产任务或较大技措项目的施工承包负责人应对该实施项目的安全负完全责任。4.5.2.3凡没有安全指标的承包合同,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合同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4.6危险作业审批管理4.6.1以下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经审批方可实施: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设备超负荷作业;有必要列入危险作业的其它作业。4.6.2危险作业人员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没有防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认真负责,具有本作业所需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6.3危险作业审批4.6.3.1进行危险作业,应由执行任务单位(包括承包任务单位及个人),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附表D)一式两份,交办公室审查,经办公室、保卫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4.6.3.1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