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规解读目录劳动主体1劳动合同2工时休假3劳动报酬4特群保护5一、劳动主体(一)劳动者劳动者的条件:劳动保障法上的劳动者有两个条件:1、年龄:下限:16周岁,上限: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童工:16周岁以下,不分男女,不属于劳动者。一、劳动主体使用童工后果使用童工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给予处罚;不满15日的,以每名童工2500元处款;超过15日(包括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一、劳动主体2、合法证件主要包括:(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合法证件后果: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劳动主体(二)用人单位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湖开展业务的要求:(1)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参加社会保险。(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签订劳动合同: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2)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4)工伤认定:前提: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5)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一致。一、劳动主体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要求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岗位要求:(1)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二、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2)必须经劳动者本人签字;(3)必须给劳动者本人一份;(4)录用劳动者纳入职工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地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期限和岗位工种。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2、若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1)需支付双倍工资;(2)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后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二、劳动合同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一个月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工时休假(一)工作时间规定: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3、每周保证至少1天休息。三、工时休假(一)工作时间规定:年工作时间: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时间:250天/年÷12月=20.83天每周工作:40小时三、工时休假(一)工作时间规定:三类工时制度标准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对实行计件工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日工作8小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三、工时休假(一)工作时间规定:三类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工时休假(一)工作时间规定:三类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职业的部分职工;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的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三、工时休假(二)加班时间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工时休假违反加班时间规定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工时休假(三)休假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三、工时休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