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第四部分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一、概述蚊媒传染病是以蚊类为传播媒介,将病原生物从宿主向人传播,危害人类健康的易传染、流行甚至暴发的疾病,在口岸传染病防控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代表疾病有黄热病、登革热、疟疾、黄热病、日本脑炎等,一般在夏、秋季节多见。该病分布于全球热带、亚热带近100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发病人数达5000万之多,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几乎每年均有蚊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成为世界公共卫生问题。本方案适用于排查和处置经蚊类传播的疾病,重点关注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流程图见第五部分第十一节。二、病例排查程序(一)病例转移。1.在交通工具、检疫查验通道或口岸区域经初步排查发现蚊媒传染病可疑病例后,首先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本部分第六节)。在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参见第一部分第五节)的前提下,将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带至隔离观察室进行详细排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和防蚊措施。2.在无国际关注蚊媒传染病发生时,对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当发生国际关注蚊媒传染病时,对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43—康建议后放行。(二)可疑病例的排查。1.针对性流行病学调查在初步排查的基础上,结合蚊媒传染病特点,对可疑病例进一步调查其发病前4周的流行病学内容,同时详细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见第一部分第六、八节)。(1)个人资料、主诉、现病史、旅行史、接触史、既往史、接种史等。(2)病情进展、用药和就诊治疗的情况。(3)蚊虫叮咬史,途经地区的主要蚊媒传染病流行情况。2.症状和体征按照医学操作规范要求开展详细的体格检查、症状观察、询问,重点关注热度、热型、皮疹、头痛、肌痛、骨关节痛、出血征、精神症状等:(1)如有以下情况:突发高热,可达40℃以上,可伴畏寒或寒颤、头痛、背痛、腿痛、眼部充血、鼻衄、恶心呕吐、黄疸。病情严重时患者心率减慢,血压降低,黄疸加重,频繁呕吐,上腹痛明显。出现各种出血症状,如牙龈出血,鼻衄,皮肤瘀斑,呕血,黑粪,血尿,子宫出血等,应高度怀疑其为黄热病疑似病例。(2)如有以下情况:突发高热39℃~40℃,伴有较剧烈的三痛:头痛、肌肉、关节痛;三红:面、颈、胸部潮红。分布于四肢躯干或头面部的多样性皮疹,多有痒感,不脱屑。四肢、腋窝、—44—粘膜及面部可见散在出血点,迅即融合成淤斑。病情进展中可有鼻腔、牙龈、消化道、泌尿道或子宫等任何一个以上器官的较大量出血。突然加重时,可出现皮肤湿冷、脉数弱、烦躁或昏迷,血压下降甚至出现休克,应高度怀疑其为登革热疑似病例。(3)如有以下情况:周期性和间歇性发热为其主要特征。典型发作时有3个阶段:A.发冷期:有寒战、面色苍白;B.发热期:寒战停止后继以高热和面色潮红,体温可达39℃~41℃;C.出汗期:高热后病人突发全身大汗,体温骤然下降。可见脾脏明显肿大,压痛,应高度怀疑其为疟疾疑似病例。(4)如有以下情况:体温持续高至39℃,常伴有头痛、颈项强直、恶心、呕吐。可出现意识障碍、抽搐、呼吸衰竭、剧烈头痛、呕吐、血压升高、脉搏变慢,应高度怀疑其为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疑似病例。(5)如有以下情况:突然发热、头痛、皮疹、背痛、肌肉痛。发烧可表现为双波热。皮疹可为玫瑰样疹或斑丘疹,部位主要在颈背和上肢,应高度怀疑其为西尼罗热疑似病例。(6)如有以下情况:发热、急性关节痛/关节炎及皮疹三联征。肌肉酸痛,尤其是脚部疼痛明显。病人常突然起病,寒战、发热(双峰热),体温可达39℃,伴有头痛、恶心、呕吐、淋巴结肿大。患者全身的多个关节和脊椎出现十分剧烈的疼痛,数小时内关节不能活动。在躯干、四肢的伸展侧、手掌和足底出现红色斑丘疹或猩红热样皮疹,有瘙痒感,应高度怀疑其为基孔肯雅热疑似病例。3.辅助检查—45—对有快速检测方法的蚊媒传染病,应对疑似病例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同时采集3ml~5ml静脉非抗凝全血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采送样要求见本部分第七节)。创伤性采样时需征求相关人员的同意,签署《采样知情同意书》(参见第一部分第七节)。4.疑似病例的判定结合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症状与体征的观察,参照《口岸重点关注的蚊媒传染病排查要点表》(参见第五部分第十二节),判断其是否为疑似病例。5.密切接触者处置:当判断可疑病例为蚊媒传染病疑似病例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同样的医学排查。对无相关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根据可疑病例诊断结果,决定是否通报密切接触者目的地卫生部门进行后续监管。三、病例处置(一)排除传染病感染可能的,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二)对怀疑为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等重点关注蚊媒传染病的疑似病例。1.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上级机构,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2.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防蚊措施。3.运输疑似病例的车辆,在运输前后分别实施灭蚊。(三)不能排除感染其他蚊媒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如症状和体—46—征明显,可转送指定医院,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四)如果有足够证据怀疑感染其他重点关注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相应的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处置。注:所有转送医院的疑似病例,都必须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见第一部分第九节)。四、后续处置(一)消毒。为了防止可疑病例为其他类传染病,建议对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卫生处理方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二)灭蚊。(1)将发现疑似病例或发现活蚊的交通工具转移至规定的隔离区域(参见本部分第八节)隔离,进行彻底灭蚊,经效果评价合格(参见本部分第九节)后,解除隔离。(2)对疑似病例及交通工具停留场所周边半径400m范围内实施彻底灭蚊和效果评估。(三)蚊媒送样:发现疑似病例时,在交通工具和口岸内发现的活蚊,需将蚊媒样本捕获、鉴定并送至实验室检测其带毒情况(参见本部分第十节)。五、追踪调查和资料存档转送指定医院诊治的疑似病例、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的—47—人员、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资料存档按照《技术方案概述》(第一部分)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六、口岸蚊媒传染病接触者判定标准(一)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蚊媒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或交通工具航行中,曾与可疑病例自其出现症状前4周内,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和/或有共同蚊虫叮咬史的人员。(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交通工具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可疑病例有过短暂接触的人员。七、口岸蚊媒传染病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一)采集人员及安全防护要求。标本的采集应由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采集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二)采样及检测。1.初筛:具备现场实验室快速检测能力的口岸,可用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快速检测试剂进行传染病初筛。2.送检:不具备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或初筛阳性的,则将疑似病例转送指定医院,同时采集3ml~5ml静脉非抗凝全血,尽快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进一步诊断。(三)样品的运送和接收。1.样品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保存,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检—48—测。不能在24小时内运送的,应置-70℃以下保存,尽快运送。同时附上《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2.样品应放在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以柔软物质填充,内衬具吸水和缓冲能力的材料。3.送检的样品送到实验室后,由专人接收,留底备查。4.如果系统内及其他部门的实验室不能确诊的,可由总局负责联系世界卫生组织(WHO)驻华代表处,寻求WHO的专家技术支持。八、口岸蚊媒传染病染疫交通工具的隔离与解除隔离(一)染疫船舶的隔离。1.将染疫船舶引至检疫锚地。2.将疑似病例居住的客舱及其污染场所划定为小隔离圈,除卫生处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入。3.以染疫船舶为中心,外周半径400m内,划定为大隔离圈,其范围内不得有陆地或其他船舶,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进入圈内和搭靠染疫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行李、邮包。(二)染疫航空器的隔离。1.将航空器拖至与可容纳飞出蚊媒的建筑物有相当的距离,以防灭蚊时交通工具上的蚊子飞出寻求其他庇护场所2.设置半径50m的隔离圈,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严禁任何人上下航空器。(三)染疫其他交通工具的隔离。—49—参照染疫航空器的隔离。(四)染疫口岸和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处置。主要是灭蚊,具体方法和考核标准参见《口岸蚊媒传染病染疫交通工具和场地灭蚊措施及考核标准(本部分第九节)。(五)解除隔离。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灭蚊处理后,经效果评估合格后,可解除隔离。九、口岸蚊媒传染病染疫交通工具和场地灭蚊措施及考核标准灭蚊环境有效灭蚊药物药物施用方法考核标准航空器C2%(氯菊酯2%)D2%(右旋苯醚菊酯2%)C2%+D2%喷雾(例如波音707前后舱各150g,客舱300g,其他机型用药量可按舱内容积按比例增减)客舱、货舱均不得发现活的成蚊。船舶毒死蜱马拉硫磷溴氰菊酯马拉硫磷马拉硫磷氯氰菊酯11g/10000m2~25g/10000m2(杀蚊幼)224g/10000m2~1000g/10000m2(杀蚊幼)0.01g/m2~0.025g/m2(室内滞留喷洒)2g/m2(室内滞留喷洒)112g/10000m~693g/10000m2(室内气溶胶喷雾)1g/10000m2~3g/10000m2(室内气溶胶喷雾)目测法:房间指数小于等于1;人工小时法:人工指数为0。其他交通工具可参照船舶或口岸环境执行。可参照船舶或口岸环境执行。参见船舶或口岸环境执行。口岸环境马拉硫磷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生物苄呋菊酯同本表中“船舶”项0.5g/10000m2~1g/10000m21g/10000m2~2g/10000m2(冷雾)2g/10000m2(热雾)5g/10000m2应符合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50—十、口岸蚊媒传染病蚊媒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一)蚊媒采集。在交通工具、口岸等场所发现蚊媒传染病疑似病例后,对交通工具和口岸现场的活蚊,可采用以下方法捕捉:1.电动捕蚊器法:将捕到的蚊虫用小镊子轻轻夹其胸部(切勿用手,以免翅的鳞片脱落)放入指形管内,每只蚊均需用吸水纸隔开,避免运送时震动损坏标本,贴上标签。若作疟原虫检测时,将捕获的活蚊装入标本瓶内,不经处理直接带回实验室。2.电子磁场采蚊仪法:在成蚊活动场所安置电子磁场采蚊仪,把成蚊诱捕于机内。晚放晨收。采集的标本同上处理。(二)分组编号。活蚊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否则可将活蚊放入-20℃冰箱中约30分钟冻死后,取出并分类鉴定,按照蚊种及捕获地点分组编号,需要做病毒学检测的装入2ml螺口血清管内,旋紧管盖,尽快将样本送实验室检测,需暂时保存的最好置液氮(或-70℃超低温冰箱)中冻存。(三)蚊媒样品转运。活蚊用指形管或标本瓶直接转运到实验室。处理后的蚊虫标本采用干冰或冰块包装后送至实验室,并留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