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上的劳动(特征):履行法律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劳动法的渊源: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建筑公司在为某企业施工时,甲建筑公司的乙职工不慎掉落一工具,将其同组的丙职工砸伤。此例中,甲公司与乙、丙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甲公司和某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乙丙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个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在我国,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2)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使自己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并服从指挥听从调配。(5)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企业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劳动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关系是我国近年来才出现的劳动关系。(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国外劳动关系。(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非全日制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派遣法律关系等都是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1.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雇佣军属于调整范围)、家庭保姆(劳务关系,民法调整)、自然人用工(劳务关系,民法调整)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3、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i.进一步缩短劳动时间并扩大适用范围:英国《十时间法》ii.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iii.出现工资保障法律:新西兰1894年《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iv.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议会废除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v.社会保险法:德国率先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vi.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新西兰国家1890年中国劳动法的产生: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标志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4、国际劳动立法概况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1)国际劳工组织(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商劳动关系。(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最高权利机关:国际劳工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常设机构:国际劳工局(2)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立法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内容:核心劳动标准: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5、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准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执法的行为准则。(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立法宗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公平救助原则,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三方性原则: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比较概念: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3、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体现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是统一的具有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3)用人单位概念: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的一方的主体的独特的称呼。种类: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前提条件)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虽然赋予企业以用人自主权,但对于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也须接受并安排工作等。)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有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具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总是一定的劳工条件和劳动待遇。一般表现为实物与货币。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内容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并未改变,仅仅是原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主体中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有:1、劳动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劳动法律事实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条件法律规范与劳动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地震、洪水)和社会现象(战争、动乱)。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就业权(核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就业自由、就业平等、就业促进、解雇限制(2)劳动报酬权: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部分,也是法律保障的重点。(3)休息权: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了严格的限制。休息的物质条件:增设疗养院、休养院、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图书馆等。(4)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最基本人权的体现(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生活保障权: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体现在我过劳动制度中的有:养老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商保险。(7)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争讼权)结社权: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是指代表劳动这的工会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从而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合同)的权利。集体协商权的意义在于:劳动者通过工会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立集体劳动条件与待遇。(8)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关系的属人性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的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劳动的义务,也不得随意找他人代替劳动。(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促进法》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主体。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主体。无劳动能力者,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就业促进的方针: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3、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政府: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理由:(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市场是只“看不见的手”,具有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