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67劳动法学新版【主编】郭捷完整版13.5页索取Q1273114568【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录第一章劳动法的概述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第九章社会保险法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第十一章劳动法律责任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前言要点:一、新教材变动情况二、考情分析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五、学习方法和要求一、新教材变动情况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二、考情分析(一)基本情况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二)题型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五、学习方法和要求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二)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三)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1.宪法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劳动法》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6.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8.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四)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3.种类比较典型的分类:(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范围: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日休息;女工8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1923年颁布《暂行工厂规则》,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1924年11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1926年1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1926年8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