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及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及生产经营场所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劳动防护及用品的采购、发放标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所在地政府对劳动防护方面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执行当地规定或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受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第五条本规定依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铁路营业线上的施工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2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总公司和所在铁路局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劳动保护管理职责,仍实行分层管理,按照岗位权限,各负其责。第七条安质环保部门为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特性,制定防护工程(含支护、降水、降噪、降尘、瓦斯、通风、用电等)方案、质量检验标准、劳动防护措施,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负责编制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九条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审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算,列入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经费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不安全因素。负责将列入公司、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经费纳入成本管理,并监督实施。第十条物资管理部门依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劳动防护设施、材料和相关物资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等相关要求,负责按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对所购置设施、物资的质3量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台帐。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规范员工招聘工作,杜绝聘用童工,禁止非法用工。负责向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部门提供人员及工种的变动情况,确保为从业人员及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安全防护投入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负责编制资金计划,负责专户管理。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检查内容与要求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记录备查。第十五条施工安全防护。(一)施工安全防护对象的确定1)机械设备、车辆安全使用防护;2)高处危险作业人员及相配套设施的安全防护;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4)特殊工种、危险性环境作业人员的人身防护;45)职业病危害的人身防护;6)交叉作业防护;7)带电作业防护;8)物体打击防护;9)起重操作的人身防护;10)实施工程爆破的人身及周边环境防护;11)压力容器安全防护;12)风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防护;13)其他。(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1)防护用品(具):a)变(配)电所:护栏、支撑、安全平台、脚手架、防护网、验电棒;电线、电缆;漏电短路器,电器设备危险警告标识;b)配电(开关)箱、柜、电焊机、高地压设施防护触电保护装置;c)防暑、防寒、防雨用品;d)铁路营业线:信号旗、响墩、信号灯、短路铜线、火炬、喇叭、信号标志牌;e)临边防护设施、物理隔离设施;f)密目网、水平防护网;g)消防设施;5h)其他。2)防护用品(具)的一般要求:a)经常性对常用工机具、设备检查,达到正常操作;b)施工前对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皮带、机械绞磨、钢丝绳、缆风绳、撑)杆、手(电动)葫芦、挂线滑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并达到合格;c)在牵引供电、电力施工或高压电器试验前应检查绝缘手套、绝缘操作棒、验电棒、工作地线等是否合格;d)爆破作业应有安全措施,并做好防范工作;e)遇上下层作业时,施工前应设安全隔离层防护,特殊作业产生影响的范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f)不便使用安全带悬空作业的工作,作业施工前应张挂水平安全网,进行人身保护;g)夜间施工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h)各种机械设备、起吊用具的安全锁闭装置等应齐全有效;i)各种围挡用密目网等应具有阻燃功能;3)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a)经常开展危险源识别评价分析,确定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工序和环节,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b)项目部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或工序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报项目部经理审定批准后实施;制定安全技术交底,6安全技术交底应层层交底到作业层,并保留双方签字记录。c)项目部应坚持每日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当日施工内容,明确易产生事故的工序或环节。d)工程因故停工超过一个月,复工前必须对防护设施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e)项目部对防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均应保存记录。第十六条土建施工过程中基坑、挡墙、岩壁、防护网等支护设施;深基坑、隧道施工中支护、降水、降噪、防尘、瓦斯、通风等防护工程设施;“四电”施工中跨越架、通讯防护设备、接地设备等防护设施和特种设备的选型、规格、数量以及技术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防护工程方案中予以明确。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演练。第十七条机械设备、轨行车辆和运输车辆防护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铁路局)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使用(防护)条件的设施,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第十八条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防护设施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环保、节能型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施。第二十条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和防护工程使用前,项目部7应组织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和防护工程,严禁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施工防护人员应选派熟悉本专业施工程序,且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民工、临时工不得担任防护工作。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项目部应组织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所从事工作潜在的危险及危害、正确应用劳动防护设施和使用及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防毒面具、关键受力工器具等,必须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注明有效期限。不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具严禁使用。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监督规定。1.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备。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8管理目录的产品,包括: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眼面护具、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保护足趾安全鞋、脚面防砸安全靴、防刺穿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电绝缘鞋、导电鞋、防静电鞋、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b)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防护用品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一)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和适用范围1.作业服和作业帽:发给经常从事磨损、烧灼、刺割、绞碾、钩挂等危害作业的工种及接触尘、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工种。2.防护手套:发给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腐蚀、严重磨手的工种。3.防护鞋:发给作业过程中鞋子易磨损、油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烫、防刺割、防砸、防滑、防腐蚀等作业工种。4.防寒用品: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自备防寒用品不足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5.防雨雨具:发给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或作业中淋头水的工种。6.防太阳帽:发给暑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97.毛巾:发给作业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工种和从事油污、露天作业的工种。8.洗涤用品:发给接触油质、尘毒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工种,以及从事易烧烫、高温、露天作业工种。(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和适用范围1.安全带: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2.安全帽: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或进入作业场地头部有可能遭受物体打击的作业工种。3.绝缘鞋、靴、手套:发给作业过程中手易受电击以及足部需要防止触电的工种。4.防尘、防毒口罩:发给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工种。5.防护面罩:发给从事面部有烧灼危害,有伤害眼睛可能的作业工种。6.护目镜:发给在作业过程中对眼睛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按不同作业条件的需要分别发给防高温、防强光、防风沙、防飞物伤害等护目镜。7.防噪声用品:发给噪音在85分贝(A)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8.防护服(背心):发给在铁路线上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各单位物资部门负责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10品。1.工装、安全帽和防护服归口公司或项目部物资部门统一办理(目前,各项目可根据局指挥部要求进行采购),按局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发放与管理。2.项目部不得采购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3.项目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查验是否具有工业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有※的产品只查安全标志,无※的产品须有两证);两证是否在有效期年限内。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场入库前,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要会同项目安质环保部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严格检查验收,证件不全、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入库。使用时应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不得使用。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凭据报销时,凭据上必须同时具备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办理人员的签字,方可视为有效凭据。否则,视为无效凭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第二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购买和发放,购买部门按规定提报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保证质量和使用的前提下,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规定最低限价。第二十七条为兼顾企业形象,工装、安全帽和防护服应按集团公司统一样式订购,具体要求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11司企业识别系统实施细则》实行。第二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发放及标准。1.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及发放标准详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表。2.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劳动洗涤用品标准进行调整,生产一线人员50元/人月,其他人员40元/人月。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当本着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4.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下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5.对于外来人员(包括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项目部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轻微破损要及时修复,严重破损达报废程度时必须报废。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