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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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摘要:论文以1949年为界,分两大部分叙述了迄今为止大约100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总结出1949年后中国近代文物建筑保护思想观念的演变特征,即前期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保护观念为主,80年代以来发展为逐渐与国际接轨。关键词:中国近百年;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历程与特征早在18世纪中期法国就设立了“史迹监督官”;19世纪中后期,西欧各国就出现了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运动。20世纪初西欧各国更加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如英国的“国家托管委员会”(TheNationalTrustinBritish)对英国自然风景、历史建筑与历史遗址的保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复兴”在许多国家轰轰烈烈地进行,西欧、北美都曾进行过对旧城大拆大建的“城市改造”,经过60年代的反思,城市保护运动在各国兴起。[1]1964年5月,世界各国建筑师聚会意大利威尼斯,通过了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明确将“文物环境”列入文物保护的范畴;1987年,“国际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大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地段”(即历史街区)“不仅可以作为城市演变的历史见证,而且体现了城市传统的文化价值”,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保护。可见,历史建筑物的保护从纪念物(monument)的保护发展到了文物(culturalproperty)保护的层次;建筑保护已从单体发展到建筑群,从孤立建筑物发展到“文物环境”中建筑群的保护,并提出了“历史地段”(指“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见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的保护,表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西欧、北美的这些保护运动或多或少对中国都产生过一些影响,推动了中国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观念的发展,一些先进的中国建筑师甚至提出过超前的思想。1978年后,西欧、北美相关保护思想对中国的影响加大,成为了中国相关工作的主要借鉴。一、1949年以前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近代以来,由于清及民国政府的软弱,大量珍贵文物被外国人勾结不法奸商巧取豪夺而去,许多珍贵的文物建筑被破坏和搬走。一些沙文主义者甚至说“以后要研究中国的历史文化,要到外国去”,制造“中国文化外来说”等谬论。[2]晚清政府在扭转外人侵夺中国文化遗产方面采取过一些措施。宣统元年(1909),民生部曾组织官员、学者在国内调查碑刻、石像、绘画、陵墓、祠堂及其它文化遗产,但未有太多举动制止文化遗产的外流。民国时期政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上有所举动。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内务总长朱启钤下令将河北承德避暑山庄的20多万件文物运到北京,以内政部古物陈列所名义展出,但未顾及文物建筑;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古物保护暂行办法》;1918年2月,日本建筑保护专家关野贞来华调查中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认为中国的保护工作不完备,任其发展,则东方建筑的渊源就无从寻找了;关野贞提出了在日本建立博物馆,收集中国古代遗物等保护中国文物建筑的建议。[3]关野贞的建议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仍未脱离从中国掠夺的立场。可见,20世纪20年代之前,中国采取保护工作主要集中于古物,保护力度、相关措施均不足,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更无从谈起。这与当时中国建筑科学的落后也有关系。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历史背景下,由少数爱国学者与有识之士提出并进行的,开始时间约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中国建筑师走上了祖国的建筑舞台,中国的建筑教育事业亦起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外国建筑师垄断中国建筑设计的局面[4];同时,中国建筑师也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文物建筑的保护思想。1928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与《寺庙登记条例》,这是近代中国政府颁布的首批保护建筑文化遗产的条例,根据前一条例,名胜古迹包括了建筑类、遗迹类、湖山类;根据后一条例,喇嘛寺等宗教建筑进行了登记,由此开始了政府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29年,以中国建筑师为主体的“中国营造学社”成立,朱启钤任社长,建筑学家梁思成(留美)、刘敦桢(留日)分任法式部、文献部主任。中国营造学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个保护与研究文物建筑的组织,学社出版了《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清式营造则例》等学术期刊和著作,对古建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测绘、研究与修复工作,这些开创性的工作影响深远[5]。此后,一些留洋归来的建筑设计师,如广州的林克明、南京的杨廷宝等人,在研究、维护古都文物建筑,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上都做出过贡献。[6]此后,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办法、方法、条例,如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是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建筑保护的最初的法律,这个法律共14条,专门谈到了建筑的保护;1931年颁布了以城墙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城垣办法》;1932年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5年颁布的《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规定了古物的种类,其中“建筑物”是十二种类之一。之后由于抗日战争使政府重心转向抗日,虽有《非常时期的古物保管方法》(1936年)、《保存名胜古迹暂行条例》(1940年)颁布,但处于战时,收效甚微,条款徒具虚文,某些重要的近代建筑未能幸免于战火。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将文物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采取了积极保护的方针,各解放区人民政府都曾发布过保护文物建筑的通知、布告、指示。1948年底,人民解放军在对北平形成包围之势的时候,为了保护京城的故宫、天坛、北海、中南海等文物建筑,解放军特地派人找到清华大学建筑系主任梁思成,委托梁思成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解放军相关基层,要他们南下时注意保护。后来,据该《简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电告解放军,注意保护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等名校及北京的工业设施与文化古迹。如1948年12月17日,毛泽东通告解放军,“充分注意保护北平工业及重要文化古迹”。[7]在1949年解放浙江奉化县过程中,毛泽东曾指示部队:“在占领奉化时,不破坏蒋介石的住宅、祠堂及其他建筑物。”[8]要求将蒋氏祖居保护好。同年5月,在北京“都市规划委员会”上,各方专家对即将成为新中国首都的北京,提出了多套城市设计方案,但以彻底改造旧城、并以旧城为中心规划城市布局的方案占了上风。不久,梁思成等人的方案受到否定,《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的第一项文物建筑“北平城全部”未能受到保护。二、1949年后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结束了百余年来外国列强肆意掠夺、盗运中国文物建筑的局面。中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而变化,实践活动较为丰富:保护和研究古代文化遗产的工作列入了国家计划之内,人民政府拨出了专款,成立了保护、维修文物建筑的专门机构,如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令规章制度;梁思成等学者编写了《中国建筑史》等。从建国初的个别命令、指示,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公布,进一步向法制和科学管理的正规化道路和发展。(一)1949—1966年:1950年5—8月,中央政府对文物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作了一些规定。5月24日,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禁止古建筑物、模型出口,制止了过去古建筑被拆除偷运出口的情况;颁布《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部门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9]7月6日,政务院颁布了《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的“指示”:“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廊、宫阙、关塞、保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这一指示中还要求各相关方面“暂时利用古建筑的单位保持旧观,经常保护,建筑物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如确有必要拆除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报呈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批准后始得动工”;“对保护有功者予以适当之奖励,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10]上述两个“办法”、一个“指示”将保护范围明确包括到了近代建筑,“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等,“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规定“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受惩处。兼之8月1日经政务院秘书厅通知各地“土改”组织,在土改革命工作中以7月6日的“指示”作为学习文件,使各地在土改工作中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因此指示推动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取得“文物建筑”保护成就的同时,随着“一五”的实施,人民革命情绪的高涨、中央某些领导人对于意识形态的过于倚重,一些后来实践证明是有远见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及观念,被指责为“资产阶级学者”、“复古主义”、“资产阶级思想”,受到不公平的批判。一些与保护“文物建筑”背道而驰的举动也出现,同时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中,一些文物古迹与文物建筑遭到了破坏。[11]毛泽东在《反对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的讲话中批评“分散主义”时指出:“进城以来,分散主义有发展。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比如,在天安门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拆除北京城墙这些大问题,都是经中央决定,由政府执行的。”[12]再如1958年9月,中共中央书记处肯定了1953年北京城市建设的“规划草案”,草案有一条要点:“对古代遗留下的建筑物,一概否定的态度显然不对;一概保留、束缚发展的观点和做法也是极其错误的,目前的主要倾向是后者。”[13]这种导向不利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在新旧制度嬗变更革之际,旧的建筑被赋予新的功用是世界历史上的惯例,近代中国、新中国亦如此。人民政府对于古建筑合理利用的态度,可在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的有关批示中看出。1951年7月23日,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要求将一些废置庙宇改为学校的《报告》批示道:对“该废置的庙宇为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则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要轻易移作他用,倘必须使用时,应先与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洽商,取得同意。而且在使用中还须对该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这一明确指示,成为以后许多古建筑“古为今用”的根据。以北京而言,清初八大“铁帽子王”王府为新社会利用,清中叶的王府、晚清的王府也“古为今用”等[14]。与古建筑相类似,近代建筑(包括来华西人建筑)因成为新中国的物质基础之一而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由此这些近代建筑物反而得以保护,如上海市政府机关(英国汇丰银行)、青岛市政府机关(德国总督府)、武汉市政府机关(德国领事馆)等等。关于近代西式建筑为新社会古今为用的例子,可以解放初的事例来说明。1949年底,解放军“征用外国兵营”,毛泽东就此事致电刘少奇,说:“惟民主人士中害恐美病者,可能对我们征用外国兵营等行动有所不满,请注意解释”[15];50年代,周恩来到广州视察,专程到了沙面,周恩来指示要将沙面的原貌和环境保护下来,作为半殖民时期的历史见证,教育后人;并不反对沙面近代西式建筑成为苏联、波兰、越南等友好国家的领事馆与外事机构[16]。此外,解放后,近代西式建筑大多成为公产,被分配给工作人员或城市居民使用。由于住房少而人口多,不少建筑物的原来内部结构与功能被改变,甚至有外观也被改变者,对建筑物人为地造成了较大破坏。随着工业基本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建设的进行,对文物建筑也造成了一些破坏。为此,人民政府多次颁布了具有准法律约束力的“通知”、“指示”。1953年10月12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革命文物的指示》[17]。强调要以各种方式“对基建工地技术人员及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和人才的培养”,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在确定较大规模的施工路线、施工地区之前,应与同级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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