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四)四、正当行为——貌似犯罪实则正当的行为正当行为的本质是基于法益衡量说,即利益阙如(利益欠缺)与优越的利益的原理。(一)正当防卫→主要针对街头暴力犯罪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一般还要求有攻击性、紧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问题:①大喊吓走侵害人(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大喊不可能给侵害人造成损害)②对物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注意:对犯罪人指使的动物防卫不是对物防卫③对过失的防卫(可以正当防卫)④对不作为的防卫(一般不可以,但如果具有紧迫性则可以正当防卫)⑤对自招行为的防卫(引起者有忍受义务)⑥对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卫条件(可以防卫,但必须迫不得已)―――假想防卫的主观为过失或意外事件,但假想防卫过当可以成立故意犯罪;(2)时间条件: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否则构成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状态犯,如抢劫、抢夺、盗窃、敲诈),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例子:张三在李四家偷出物品一件背在身上,张三出了李四家,到离李四家100米的公共汽车站等候汽车,正好李四坐公共汽车下班回家,在车站发现了李四背的东西是从他家偷的,于是两人发生厮打。-――对于此案中,张三发现李四偷东西的地方是公车站,属于公共空间,因此不属于当场发现,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而且由于不是当场,因此李四的盗窃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3)对象条件: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共犯中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当防卫)→否则构成对第三者防卫(4)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必须有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二)紧急避险→刑法中的癌症1、紧急避险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自招危险如何处理:相当说。重大过失或故意引起的,行为人有忍受义务;轻微过失引起对自己生命的危险时,应允许紧急避险。(2)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第21条第3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对物防卫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法令行为:①法律基于政策理由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②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属合法行为;③职权(职务)行为:抓捕嫌犯、执行死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④权利(义务)行为:公民扭送。正当业务行为: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如医生的手术行为、拳击手的比赛行为);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罗马法上就有“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volentinonfitinjuria)的格言;但损害不能超出个人法益或承诺不能违背社会伦理。推定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义务冲突: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不典型的犯罪构成之一)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其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图示:简易模式)(图示:完整模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犯罪预备:①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②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上述特征的,就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念。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一既遂犯罪的情况除外)。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就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根据。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其他可以让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不是实现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例如,只是告诉他人,自己将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告诉他人之后,劝诱他人与自己共同实行犯罪,则是寻找共犯的行为,属于制造主体条件,是犯罪预备行为。再如,只是告诉他人,说自己将采取某种方法实行犯罪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与他人共同商量犯罪计划,则是犯罪预备行为。2、犯罪未遂: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何谓“着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通说(形式客观说):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该着手的通说有缺陷)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实质的客观说分为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实质的行为说认为,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实行的着手。与形式的客观说一样,实质的行为说基本上重视行为无价值。结果说则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了具体程度(一定程度)时,才是实行的着手。结果说重视结果无价值。事实上,就一般犯罪的着手而言,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得出的结论没有区别,只是在隔离犯的场合,二者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例如,行为人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实质的行为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在寄送毒药时,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寄送主义)。但结果说往往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收到毒药时,才产生紧迫的危险,此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实行犯罪(到达主义)。本书的基本观点是,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成其为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刑罚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或者说,侵害法益的危害性达到紧迫程度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虑;要考察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其进一步的行为就可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例如,保险诈骗中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强奸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投放恐吓信的行为,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才可能认定为着手。行为人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先伪造文书,伪造文书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使财产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是预备行为,开始使用所伪造的文书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几个“着手”的例子:扒窃的着手:财物接触说;入室盗窃的着手:进入室内时杀人的着手:举刀就砍时,用枪瞄准被害人时强奸、抢劫的着手:实施暴力时或胁迫具有紧迫性时敲诈勒索的着手:只要发出胁迫就行②犯罪没有既遂(犯罪未得逞)→此处涉及到犯罪的既遂标准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具体地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迫放弃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抢劫时,忽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捕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是警车却并非来抓捕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是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