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历年试题解析国家赔偿法(一)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侯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9年试卷二第46题)A、2002年度B、2003年度C、2004年度D、2005年度[答案]__________[考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昌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国家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上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由此可见,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计算,应以有关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在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因此2005年为有关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年度。尽管李某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但是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这意味着本案的赔偿仍以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2005年的上年度,也即200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C项为正确选项。[难度系数]2、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40题)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E:丙区法院[答案]_E__________[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题中,丙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有罪,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审,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上引法条,一审法院——丙区法院和批捕的人民检察字——乙区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孙某先是经乙区检察院批捕,后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根据上引法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区检察院。由此可见,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为一审法院的丙区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丙区检察院。因此,D选项正确,为应选项。但是这是2010年国赔修改前的答案。修改后的正确答案是E.3、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50题)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_________[考点]刑事司法赔偿[解析]本案应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李某被拘留、逮捕、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第二阶段是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并解除羁押。《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由于《刑法》已经修改,此处的第14条、第15条应为第17条、第18条,《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李某因未满16岁而改判无罪,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一审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选项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错误。但是到了第二阶段,由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55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侯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法院不应该继续羁押李某。但是案例中,李某是在二审被改判无罪时才解除羁押的,所以一审法院确实存在错误羁押的行为。这种错误羁押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国家赔偿?根据《国赔解释》第4条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可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生效判决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这里的“生效判决前被羁押的”包括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上诉期间的羁押。本案中,李某是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改判无罪,依据前文分析,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法院在判决李某缓刑后,该判决此时并没有立即生效,如果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强制措施,国家本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却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形成了“在判决生效前上诉期间的羁押期”,所以对于该羁押期,应该得到国家赔偿。选项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正确,而选项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错误。但是有权机关公布的答案为A,我们认为答案并不准确。我认为正确答案是B。[难度系数]4、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正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劳动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44题)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_________[考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解析]对于A项,《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见,甲作为县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乙重伤,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所在的行政机关县交通局,甲并不是赔偿义务人,对甲只存在县交通局向受害人乙赔偿以后向甲追偿的问题,所以乙不能对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对于C项,《刑事诉讼法》只在第7章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诉讼类型,所以C项错误。对于D项,在对A项的解析中已经明确,甲不是赔偿义务人,因此不能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D项也应当被排除。关于乙能否对甲所在的机关县交通局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本题中甲作为县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乙的损失,根据上引《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所以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乙对县交通局同样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析至此,答案似乎非B莫属,但B项并非无懈可击,理由如下:《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起提出。《行政赔偿》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此可见,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本题题干中并没有交代这个前提,所以选择B项理由并不很充分,但B项却是四个选项中最正确的选项,所以B项当选。必须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针对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则必须另外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就精神损害问题另行起诉。本题综合考查了民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知识,虽然本题有不严密之处,但经过比较分析,仍能得出正确答案。该题提醒考生考试时在对所给几个选项犹豫不定的时候,选择最有把握、最没有争议的选项,尤其是在做新时期选择题的暑假,因为在司法考试这个分秒必争的时刻不容花费大量时间去分析一个甚至几个有疑问的选项,做对题目是最终目的,对试题的分析可以放在考试结束后进行。[难度系数](二)多项选择题1、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89题)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责任[答案]________[考点]刑事司法赔偿[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依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