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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和制度(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2)举证责任。(l)调解原则;(2)处分原则;(3)支持起诉原则;(4)辩论原则;(5)财产保全;(6)先予执行;(7)诉讼费用。(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5)辩护制度。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6)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1)简易程序独任制;(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1)简易程序:可由一人独任。(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回避理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复议无明确规定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就专门管辖而言,考生们要注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点几乎每年必考。一、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基层法院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行政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1)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①以下性质的所有案件恒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②仅有部分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辖的案件:专利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③不是所有的该类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该类案件可以,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期货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则管辖恒定原则:(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2)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条;《刑事诉讼法》第19、20、21、22条;《民事诉讼法》第18、20、21条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购销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供用水电气热、借款、期货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劳动争议;(2)侵权案件;(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含两层含义:(1)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应以被告人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依据:(1)法人:①一般: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②例外: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公民: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①一般: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住院就医除外,至起诉时,连续居住,已满1年。②例外:a.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特殊规定特殊地域管辖(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例外(1)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规定:(1)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⑤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⑦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将落地法院管辖。(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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