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相互间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3.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4.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5.国际许可协议: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7.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8.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国际金融法: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0.国际债券: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11.欧洲债券: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权。12.国际税法: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13.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差异采取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二、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9(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2.从调整对象上看,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各自有什么不同9(1)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2)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P31(1)特点在于其双重身份(2)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活动。4.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及各自特征)P36(1)①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②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①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②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③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跨国交易关系①国际技术交易关系②国际商品交易关系③国际服务交易关系(2)调整辅助性关系(3)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管理关系6.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调整和不调整的范围P63(1)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不涉及: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管理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7.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得予免除,其损害由买方来承担P86(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8.特许协议的主要特征P233(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4)9.海外投资保险制的特征P277(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10.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式)与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异同P290(1)相同:都是专门调整投资的双边协定(2)不同:从投资保证协定(美国是双边投资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前者(美国)所保护的对象是单方面的,这类协定多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因而,它以程序性规定为主;后者(德国)保护的对象是双方面的,而且内容具体详明,既有确立法律保护的实体性规定,又有保障实体权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11.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结构?(笔记)简答答合同种类,简述答签订双方(1)二元结构合同①融资合同当事人双方借款人即项目公司和贷款人即银行或投资机构②担保合同当时人双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即贷款方(2)三元结构合同(通过产品销售的方式来实现)①融资合同当时人双方借款人和贷款方②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发起人和投资人③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项目公司和买方(3)四元结构合同①融资合同当事人双方投资人和子公司②先期购买当事人双方子公司和项目公司③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子公司和买方④担保合同项目发起人和子公司1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方式和私募发行方式?(笔记)(1)公募发行方式1.间接发行通过一个承销商2.公开发行3.法律管制严(实行审核制)(2)私募发行方式1.直接发行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面对面谈2.不公开发行3.法律管制宽松(可以不按证券法,按合同调整)13.内幕人员的界定(种类)P392(1)传统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以及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2)准内幕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记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3)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知情人员,第一手直接获取内幕信息者,(包括其他所有直接从上述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14.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P452(笔记)(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①征税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②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即向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跨国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3)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①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5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P526(1)不想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没有如实地说明所得的真实性质,而是为了取得税收上的好处而将一种所得谎称为另一种所得。虚报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种逃税方式。(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在这方面,纳税人往往采用各种会记上的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账簿的方法在内。16.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P527(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①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是指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②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滥用税收协定主要是作为第三国居民的纳税人通过在协定缔约国境内设立中介作用的导管公司实现的。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分为设置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置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17.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方法P542(1)司法方法,即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由于目前不存在专门解决这类争议的、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这里所指的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设计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2)非司法方法,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ADR)。(3)准司法方法:仲裁18.ADR的法律特征P551(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ADR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就通过此项方法解决争议的方式达成了协议。(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ADR与诉讼和仲裁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3)ADR即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ADR如果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使用,在法官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官或仲裁员据此作成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形式后,即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19.ADR的主要表现形式P552(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这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常见的方法。(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人调解。调解的特点是有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3)模拟法庭。(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这一术语的解释)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的方式。20.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P614对于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当事双方的同意: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议,双方必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必须是由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议。三、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判断)17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其余简单看看)2.1962年12月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正式确认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23页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身份地位的获得284.跨国公司的特征34(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5.国际经济组织是指狭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及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466.重点看第二编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4)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