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初探以及新西兰模式给我国改革提供的经验【宋雪松sa1321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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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松sa13216908《社会保障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课程论文登记表院(系、所)法硕中心专业法律硕士获学位级别硕士姓名宋雪松学号sa13216908宋雪松sa13216908《社会保障法》各国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初探以及新西兰模式给我国改革提供的经验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交通事故处理模式的有关情况,对我国现行交通事故处理模式进行了评析,详述新西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从中汲取对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改革有用的宝贵经验。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趋突出。据统计,2013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8394起,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为58539人,2137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亿元。1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其管辖和职权范围内对交通事故进行立案登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实施处罚、赔偿调解等专门业务工作的总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作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法律工具,已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和实践所认可。我国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构建了我国的交强险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民主与法制观念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与日俱增,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也更高。交通事故处理是否公正、公平合法不仅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着社会管理秩序的综合治理。因此,对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能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存在哪些问题?国外模式能否为我们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二、世界各国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概览1.法国的强制性机动车保险制度由于机动车事故的频繁发生,法国法要求所有机动车的管理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并因此而建立起机动车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根据法国强制性机动车保险制度,如果人们驾驶机动车并因此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则机动车的管理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此种损害赔偿应当由机动车辆的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支付,这就是Badinter法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保险人提供损害赔偿金的制度。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不能有效担保机动车受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机动车担保基金提供。保险人和担保基金的双重担保有效地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共同构成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担保制度。2.美国的无过失汽车保险制度美国的多数州采无过失保险制度。依此制度,经投保的汽车,所有人及其家属、同乘者、司机及被该车碰撞的受害人,在一定金额下,不问由于何人过失,均得以被保险人资格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超过部分由加害人赔偿。美国有的州又实行补偿金制度,在汽车登记、领取或更新驾驶执照时征收及向汽车保险公司征收,所获资金由州对受害人胜诉而加害人无力赔偿或加害人去向不明所受的损害实行补偿。有的州不但要求所有的车主都必须投保,还有1/3的州要求所有的驾驶者都必须投保责任险,有些州还有一种对不令人满意的判决的赔偿基金。大多数州有一种或两种财政责任法,该种法律要求在交通事故中的加害者,或者是认为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判决不令人满意的原告,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在“将来”的事故中法院对他的请求会判给一个相对适度的金额,那么如果该加害者和受害者投保了最低险别,他们就能够获得赔偿。即使车主或驾驶者未投保,由他们所引起的伤害的险别也是存1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第二十四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宋雪松sa13216908《社会保障法》在的,但是,只有当证明了未投保的车主或驾驶者有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美国的责任保险规定车主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当驾驶人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保险并不支付肇事人自己的汽车与身体损伤。如果肇事人造成对方的损失超过投保额,保险公司不会支付超出的部分。美国还有碰撞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延伸及补充,用于支付因驾驶人自身过失而造成自己的汽车和身体损伤。许多拥有新车或贵重汽车的人都会买这项保险,以防因自己的过失而损伤了自己的汽车。3.日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2日本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在某种程序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起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只赔付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不对物赔偿。日本还有一种政府汽车损害赔偿保障金,是从保险费中按比例提取的。一旦漏保车辆肇事、非漏保车肇事逃逸,及时给受害人以应有的赔偿,由政府负责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4.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四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应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军用汽车,亦同。”第五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第七条同时规定汽车所有人在申请发给牌照或换发行车执照前,应以每一个别汽车为单位,向保险人投强制汽车责任险。旨在保障被害人获得相当之赔偿。5.新西兰的社会保险制度新西兰1972年制定的《意外事故补偿法》是在对车祸受害人的社会化保障方面走得最远的。该法彻底抛弃了用侵权行为法解决交通事故的思路,规定任何谋生者因意外灾害遭受身体伤害,不论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包括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三、我国现行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概述我国现行主要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机动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而产生的的风险,因此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原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损失,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最终转嫁给整个社会,实际是这种损害的赔付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的。因此,机动车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这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效率原则。其功能是将社会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散和分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机动车责任保险进而分为商业责任险和交强险。前者以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侵权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体现的是经济利益;后者以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为其提供医疗条件和生活保障为目的,反映的是公益价值。人权是由法律来保障的,而法律是经具体立法来实现该项功能。若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必致权利损伤。可以说,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和受害人保障的水平体现一国社会进步的程度。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交强险。我国2003年以前采取投保自愿的原则,适用的是商业责任险。自2003年以来,随着我2宋雪松sa13216908《社会保障法》国先后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监会起草),标志着我国实行了交强险保险制度。由于我国交强险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完全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就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其作了专门的分类)、受害人范围的界定、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诉讼地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赔偿的过失相抵等问题考虑的不太成熟。四、何谓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3,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强制责任保险。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完全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在过去,我国没有真正实施过强制责任险,缺少经验,除《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外,其他的一些相关配套规则迟迟没有出台,机动车驾驶人、受害人以及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对交强险的相关制度提出质疑,有的甚至是横加指责。五、《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紧接着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后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说完了《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六、现行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上面对交强险和我国法律、法规中相关法条的列明,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1)理论方面: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有两种类型:自损道路交通事故和他损道路交通事故。与此对应,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自损事故中,因机动车肇事而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上的人或者行人;第二种类型是在互损事故中,机动车之间肇事而受损害的人,既包括参与肇事的各机动车上的驾驶人和乘客,又包括非机动车上的人或行人。交强险对自损事故和互损事故中的受害人采取不同的态度。因为对于同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互损事故情形下,其中一辆肇事机动车的车上人员、驾驶人及投保人相对于其他肇事机动车而言,明确作为第三人对待,会自然而然地被纳入交强险保障的范围内。而在自损事故情形下,情况则大不一样,投保人、车上人员及驾驶人,依照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第三人,直接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对受害人而言,其自身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因交强险而出现3=QCUZEVwpL6ypQguZPZk2eV3LjTZUk-2n6FgSZh9VXeqKZYuNhOpN7XeLsApNFyNtgZBG5BHQ8h2SKiQ_Mqrgbq宋雪松sa13216908《社会保障法》了自损事故和互损事故的不同保障范围,对其是不公平的。一言以蔽之,中国现行的制度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可以对照上文中美国的做法。2)实践方面:抢救费先行垫付难以执行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上述规定目前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因为目前保险公司依然按照交强险实施以前的流程进行赔偿,即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待事故处理完毕后,被保险人再凭相关证明和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再向致害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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