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重要提示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1.2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公司董事长刘伟、法定代表人韩绍怀、财务总监于晓萍及财务部经理金波声明:保证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2公司基本情况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2010.9.302009.12.31增减幅度(%)总资产(元)520,349,610.76589,655,090.98-11.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264,138,184.44261,455,067.401.03%股本(股)137,490,180.00137,490,180.00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921.901.05%2010年7-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2010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45,346,811.8811.39%125,528,856.916.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01,182.9896.32%2,683,117.043.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1,144,495.37365.3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23460.00%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100.00%0.020.00%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100.00%0.02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4%1.02%1.02%0.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16%1.26%1.61%0.97%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4,128.09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000.00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788,638.77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26,453.92合计-1,560,312.94-1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7,411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12,440,204人民币普通股孙富宇4,428,742人民币普通股宛克强607,793人民币普通股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进取-019L-TL002深424,161人民币普通股李俊伟420,000人民币普通股上海风瑞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32,060人民币普通股洪振乐221,370人民币普通股陈素香194,300人民币普通股刘旭霞190,000人民币普通股张冬顺182,371人民币普通股§3重要事项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本报告期公司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4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景区门票价格上调使收入比上年同期有增加;2.本报告期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减少幅度较大,减少60万元,减少幅度480.43%,主要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产生损失所致;3.本报告期公司期间费用比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增加758万,增长幅度12.6%,主要是因为人员费用增加478万元;为加强营销力度,广告宣传费用增加57万元;物价上涨因素使能源费用增加104万元;利息费用增加104万元;折旧费用增加60万元;4.本报告期,公司经营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为31,144,495.37元,实现净利润2,401,846.69元,差异主要原因是:经营活动现金净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加,主要是收回区国资委、潭戒管理处以前年度应收款2854万元;5.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加8,168,828.68元,主要是灵山景区支付饭店工程款和龙泉宾馆固定资产投入比上年同期增加形成;6.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净现金净额减少92,980,711.61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报告期未新增贷款,同时归还北京银行贷款3600万元,归还农行石景山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984万元。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3.2.1非标意见情况□适用√不适用3.2.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2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3.2.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经2010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及2010年10月11日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2亿元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议案,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9月21日和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尚未签署,由公司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3.2.4其他√适用□不适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起诉我公司、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说明1.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2000年12月,北京石泉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泉砖厂”)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6000万元用于石泉砖厂煤矸石空心砖生产线项目建设,2003年1月,公司收购石泉砖厂90%股权后,借款主体变更为本公司,借款余额变更为4900万元。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其余4100万元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就此国开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和解情况2009年12月22日,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4905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国开行达成协议如下:A.公司2010年3月31日之前分两期偿还国开行4100万元本金及736.078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09年12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B.国开行免除公司736.078万元利息、复利、罚息的给付义务;C.北京戈德对本公司的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1日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国开行偿还第一期本金4000万元。2010年,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国开行偿还第二期本金100万元,与此借款纠纷事项相关的约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二、关于北京银行起诉我公司、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说明1.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2001年3月16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1年商总字第R1881号),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4.95‰,期限36个月,2004年3月18日到期,由北京戈德提供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55,000元,未履行其余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北京戈德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因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一中民初字第6027号《民事判决书》,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06年9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6-043)。并于2007年做出(2007)一中执字第24号《执行通知》和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公司部分房产和土地,此事项详见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第九章有关内容。2.和解情况2010年7月23日,公司、北京戈德与北京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A.北京银行、公司和北京戈德共同确认,截至2010年7月23日,本公司尚欠北京银行借款本金3514.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99元,保全费190,309元;B.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北京银行3600万元;C.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后,北京银行免除公司在法院裁决下的其他还款义务,并同时免除北京戈德在法院裁决项下的连带担保责任;D.如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北京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恢复对法院裁决的执行,公司和北京戈德按法院裁决清偿全部债务;E.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后,北京银行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公司已于2010年7月27日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该笔诉讼解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对公司资产的查封。三、关于农行石景山支行起诉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说明1.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2006年10月17日,我公司向农行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72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6日,用于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于2006年6月1日转让给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北京市门头沟区赛阳特种水泥厂(即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此次贷款提供了担保。2007年10月1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农行石景山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了诉讼。2008年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A.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十万元;B.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以其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此事项详见公司2008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2008、2009年年度报告第九章有关内容。2.进展情况2010年9月14日,公司一次性归还农行石景山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共计9,840,116.08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对公司资产的查封。截至目前,公司已偿还所有逾期借款及利息和罚息,相关诉讼全部结案。其他重大事项1.关于西六环占用公司土地情况说明2005年10月31日,公司与北京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公司收购其拥有的小河滩一号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详见2005年11月5日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10年7月19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国资委《西六环占地补偿确认函》。因修建北京西六环占用我公司拥有的小河滩一号部分房产和土地,根据《西六环占地补偿确认函》,西六环门头沟区段实际占用我公司小河滩1号土地约22亩,北京市门头沟区国资委已累计拨付我公司占地补偿款3笔,分别为500万元、8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300万元。上述款项计入预收帐款科目不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待公司收到有关占地补偿报告等确认文件后进行调整。北京市门头沟区国资委和区市政管委表示将尽快提供相关协议、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详见2010年7月28日收到占地补偿款的公告)。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说明2010年7月,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公司达成意向,华力控股计划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认购我公司股份5,000万股。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力控股将持有我公司26.67%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力控股董事长丁明山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宜已于2010年7月1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和2010年8月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7月13日和2010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