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业务培训讲义业务学习2009-08-2409:41:08阅读100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拍卖监督管理一、拍卖的涵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指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一定义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是一种买卖方式;2、价格形成方式是通过公开竞价;3、是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是最高应价者。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殊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2、是通过公开竞价成交的;(是拍卖的典型特性)1)竞争性强项2)透明度高。3、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活动。由于拍卖是公开的交易形式,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出现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我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对拍卖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因素,如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过程的操作程序、拍卖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的规范和要求。一、监管职责《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拍卖活动在市区的由市局受理备案和实施现场监督或由市局指派分局实施现场监督,拍卖活动在外县的,由所在地工商局全程监督管理(即受理前、后期备案,现场监督等)二、监管依据1、拍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2、拍卖相关部门法规: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监督管理时具体的指导依据)和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三、备案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一)前期备案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填报《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登记表》及《拍卖活动前期备案受理单》,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两个问题,一是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的撰写应符合一般公告的基本要求,做到文字表达准确、精练,不致引起公众的误解。(1)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拍卖法》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而在实践中,如法院的强制拍卖为15日,特殊的拍品如有价证券等,其公告时间与媒体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2)拍卖公告发布媒介,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必须在公开媒介上发布,这里所说的报纸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一定发行量和一定影响的报纸,街头小报或自行印刷、发送的内部报纸不能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媒体。(现时,拍卖法人股则必须在国这证监会指定的三家证券类媒体之一上发布。)拍卖公告发布的其他新闻媒介,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这里需要了解的是齐齐哈尔市商务局有具体的规定,北三区的公告指定媒介是《鹤城晚报》、南四区和各县可以在《鹤城晚报》或当地有线电视台发布。拍卖公告的内容指应该向公众告知的必要事项。《拍卖法》46条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具体年月日时,具体地点)(2)拍卖标的(拍卖公告对标的种类、数量、品质、投资价什(企业资产)等应年供准确的信息。)(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一般规定竞买人要在拍卖开始前办理一定的手续,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登记书,并缴纳规定拍卖保证金等。(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1)竞买人限制条件,如国有企业资产拍卖中的定向拍卖,竞买人只能是企业职工;2)商品的流通限制,如有的字画不办理出境手续,香烟拍卖中只能是有烟草经营权的才能参与竞买;30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可以公告有保留价等。总之,针对具体的标的,应该说明的限制条件,在拍卖公告中均应予以公告,以体现拍卖的公开性。二是拍品展示:拍卖是按实物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无售后维修等服务,因此拍品在拍卖前的展示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法定的,也确是不可省略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二)后期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填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登记表》及《拍卖活动后期备案受理单》。这里需要补充一下的是,如果拍卖活动中止、终止或流标的,后期的备案材料需要提供有关的说明材料,比如: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或终止拍卖的、没有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无人应价、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等的证明材料。(三)备案审核工商部门要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发现材料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地予以指出,责令纠正,并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对拍卖材料的审核不影响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现场监督(一)现场监管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可到场监管”原则,没有要求必须到场监管。鉴于人力方面原因,工商机关基本上依据举报情况、备案材料情况、拍卖企业信誉情况、拍卖标的情况及是否是异地拍卖等情况灵活实施现场监管。实施现场监督的应派二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监督人员应作现场监督记录,填写《拍卖现场监督记录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拍摄现场有关资料。省局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现场监督:1、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拍卖活动;2、事先被举报、申诉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3、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4、外地企业在本地举办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我们要细心认真,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有无保留价应当公示。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采用保密的保留价仅允许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委托人和拍卖人,我们在监拍时,开拍前应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便于现场监督。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应当停止对此拍卖标的的拍卖。在无需保密的条件下,保留价也可以公开。公开保留价是指将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公示所有参与竞买的人。公开保留价可以在拍品止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2、拍卖师更换。有些拍卖会现场主持拍卖的拍卖师与前期备案的拍卖师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我们要仔细查看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书。如该拍卖师没有在举办拍卖会的公司注册,那么必须要求提供有省拍协批准的其注册公司同意其主持拍卖的相关证明文件。(拍卖师的执业拍协和商务部门都有详细的要求)3、主持拍卖师的用语。在拍卖现场,有些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时,用过多的修饰语,夸张描述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容易误导竞买人,我们应予以制止。4、有限制条件的拍卖。前面拍卖公告中已经有过要求,我们现场监督时还要重点核查一下。对于特殊标的的拍卖,其竞买人的资格,要由委托人与拍卖人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确定。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某种利益的维护需要,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拍卖,这类拍卖的竞买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不准出口的文物,外国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某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国公民间进行拍卖等。由于存在对竞买人资格的某些限制,为了保证特定拍卖的有效性,拍卖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式拍卖开始前,对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也可以对某些拍卖的竞买人资格进行必要的确认。5、拍卖师现场宣读的资料。除了在竞买人报名参拍时,拍卖公司要提供相关资料外,拍卖师应在拍卖现场宣读《拍卖须知》、《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拍卖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是针对本场拍卖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对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标的瑕疵和一个标的包含的具体物品等作全面说明。拍卖说明作为成交合同的附属部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拍卖实施中的禁止性行为1、《拍卖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办法》第八条)3、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办法》第九条)(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4、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办法》第十条)(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5、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办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五、拍卖档案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拍卖活动备案档案归档材料应包括: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2、行政审批许可证;3、拍卖师资格证书;4、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登记材料;5、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登记材料;6、拍卖活动现场监督材料;7、拍卖企业违法违规记录;8、其他有关拍卖记录。六、拍卖违法行为的处罚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拍卖企业违反备案和现场监督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一点:在现场监督中,如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行政处罚不停止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3、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3)项关于“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规定,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4、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拍卖公告)、第七条第(7)项(非拍卖师主持)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5、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争揽业务、虚假宣传、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6、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