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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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合同关系1、摩托车医院丢失(案例教程36)1999年6月晚7、8点,重庆市郑小强骑价值10000多元的摩托车到医院看住院的妻子。值班门卫让原告停放在该院某处。按该院停车规定,外单位车辆进入医院,须经值勤人员允许并由值勤人员指定停车地点,按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但由于当时忙,加之停车时间长短无法确定,原告未交费。9点左右,当原告出来时,摩托车不见。随报告门卫,并一同到公安报安,未破案。(保管合同)2、职工车辆在单位车库丢失谁负责(好意施惠)张海良系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04年7月19日,他以2930元的价格购得洪都牌电动车1辆。2005年6月2日早8时许,张海良骑该电动车上班并将车放在公司单位南门车库,当班的公司车库管理员为宋某。中午当张海良下班去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丢失,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海良于2005年8月3日,以公司看管失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将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930元、交通费200元。2法院认为,合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并且权利义务应明确、对等。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中并不包含被告应为员工提供车辆保管的义务。如果将被告开放车库、派专人管理视为对不特定人提出的要约,将原告放车入车库的行为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承诺,那么在这样一种“保管合同”中,原告的义务又是什么呢?原告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车停放于被告处。同时由于停放车辆的场所是对所有员工开放的,为了方便存取,不会设置专门的手续或要求。被告对原告车辆的管理只是一种单方面提供的、无偿的服务,其目的只在于为员工的交通工具提供停放的方便;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员工车辆丢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与保管合同类似的效果,但这并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保管义务,更不能因此而成为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丢失责任的理由。3、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某甲去外地县城出差,迷路在乡间小道,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轿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某甲拦下轿车,问四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乙说:“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甲二话不说便上了车。距目的地3千米处,乙因打错方向,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现甲向法院诉称:我请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合同,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2万元。乙辩称:我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甲,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我不应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二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案例草签意向是否有效31999年,在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成果的洽谈会上,上海市金冠物产公司与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签署了一份《合资合作协定》,想共同组建一家生产“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公司。双方约定:金冠以货币2450万方式出资,占公司总股份的49%;药物研究所以技术作价2550万元出资,占总股份的51%。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朱光华和张国强签字了。但协议签订后,金冠物产公司未履行该协议,药物研究所将金冠物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金冠物产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金冠物产公司的老总朱光华解释说,当时签的不是正式合同,只是草签的一份意向书,也没有盖章,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金冠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继不继续和天娜合作。双方围绕合资合作协定是否是草签,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问题:草签《合资合作协定》是否为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节合同分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原告张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订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属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以合同内容对抗第三人。《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解决。”第三节合同法收养协议1995年3月,原告李民与被告张林达达成协议,被告张林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一次4性支付5万元费用。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收养登记。小孩入学后淘气,经常打架。其中将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被告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考虑到孩子已无法共同生活,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被告退换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支付了10万元,不但不再退换5万元,还要偿付所支付的10万元。公平原则原告李萍、龚念被告五月花餐厅1999年10月24日晚6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儿子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41、42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已经对前来就餐的顾客尽到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龚念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到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5违反公序良俗的承诺法律不予保护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在工作中,二人的关系非常密切。2003年3月4日,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爱情承诺”,内容为: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那儿拿走3万元人民币,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双方最后还是产生了矛盾。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魏女士返还3万元。魏女士否认拿过钱。她认为张先生要求她写承诺书是为了长期控制她。如果分手,也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诉讼中,张先生提交了他与魏女士对话的录音。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海淀法院认为,录音可证明魏女士拿过钱。张先生与魏女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魏女士的“爱情承诺”不应保护。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事实和公平原则,魏女士应归还欠款。安徽黄山“红头文件”3000万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自愿原则)黄山市徽州区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初联合下发《徽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借款暂行办法》,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该文件中明确要求,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岗人员中,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者每人借款2万元;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每人借款1.5万元;一般干部和初级职称者每人借款1万元。按照规定,徽州区的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到所在单位的财务处领取区财政局统一使用的专用交款书,并到徽州区信用联社营业厅交款。借款的目的是为区域内的公路改建和改善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向该区各乡镇、街道、单位的干部职工借款2332.5万元,涉及人员1898人。借款期限暂时定为6年,第4年开始归还,分3年还清,每年按照借款数的6%给予借款者补助。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要约、承诺*例(析解41)案例:要约与承诺案例1: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筑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6“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筑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筑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筑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筑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筑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筑公司,并要求建筑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筑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l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筑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筑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筑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要约李民诉朱晋华拾得物(析解53)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期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岷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进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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