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旧导新•一、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二、什么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了哪几种情形?•三、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对行使合同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依《担保法》规定,经协商一致而设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法律措施。•设定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同时成立。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二、担保的主要方式•(一)保证•1.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所作的信用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货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保证内容•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书中加确定。•具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3.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抵押•1.抵押和抵押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4)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5)抵押担保的范围。3.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清偿•(1)抵押合同都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都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质押•1.质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2.质押的种类•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凭证,依法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四)留置•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占有的该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小结•一、担保的概念•二、担保的主要方式•Theend.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