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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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案例1]背景:某给排水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比较粗糙,招标文件、合同条件苛刻,投标书所列项目不完备,需要承包商自己归并和延伸内容。如管道土方和回填工程项目中,包括清场、除树根、覆盖土、地下水、污水、抽水、地下障碍物、运土、弃土、便道、维持通车、灌溉渠道、污泥去除、开挖支撑等工作内容,管道安装中包括管道运输和储存、装卸、切割、试验、清洗、现场安装、涂环氧沥青等项目内容。在合同的专用条件明确规定:“土壤条件在规范中已列出。然而,承包商应察看现场,亲自熟悉土壤性质,拟采用的开挖方法以及可能影响施工和报价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允许他在单价中包括处理在施工中需要和可能碰到情况的一切费用。由于对现场条件缺乏知识的一切索赔不予接受。”2020年1月5日1时56分2中国某公司-称为B公司参加投标。开标结果见表1。表1序号标价(美元)比较(%)承包商113473384.62100B226640000.00197.7330980153.85229.9433088769.23245.6536734153.85272.6637635538.46279.3740126461.54297.8843141230.77320.2945572307.69338.21048023538.46356.42020年1月5日1时56分3问题分析:从表1中可以看出,第2标的标价为B公司的中标的197.7%,第10标为356.4%。出现如此大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1、B公司技术、管理水平高,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2、投标人员失误,对施工现场条件、合同条款分析不足,施工组织不当,低估了施工成本。3、预算人员失误,报价中有漏项或没有考虑工程量清单中隐含的工作内容。4、一种投标策略,非常希望中标。2020年1月5日1时56分4开标后对投标书进行的研究和评估发现,编标人员在编标时有严重的缺项和漏项,只是管道土方开挖和回填以及铺设管线的报价就缺项、漏项达37项之多,由于承包商报价时未计入单价的缺项、漏项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将来也无法进行施工索赔。经业主评选,该项目B公司中标。此时B公司该如何选择?1、项目根本无效益可言,而且必将亏损无疑,放弃。(实际情况是业主宣布B公司中标时,项目投标保函已过期)。2、通过谈判修改合同,并尽可能减少损失。3、为今后市场的考虑,不管损失,保证信誉,签订项目合同。(结果是签订合同,并因在标后谈判不当,导致了该项目的严重亏损)。2020年1月5日1时56分5[案例2]针对开标后的合同修改案例背景:非洲某公司工程项目,中国B公司已中标。有授予合同前,业主咨询人员即未来项目实施时的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了修改设计的想法,包括几段路线的改线,石方边坡的变更、平、纵曲线半径的调整,取消原设计中的两段支线等等,并拟定了修改方案和降低造价方案(降低造价31.09%),在征得出资的世界银行同意后,建议业主列入合同文件,和承包商进行谈判。B公司对2修改方案和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研究后认为是不合理要求,开展了有理有利有节的申辩和谈判。2020年1月5日1时56分6在谈判中,承包商提出了以下3点理由:(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阶段业主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在开标后即不能修改。同样,承包商的投标书在开标后除了业主审核和修改其数字计算错误外,也不容许作任何修改。合同文件还明确指出,任何一种修改所形成的前后矛盾对所有承包商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因此,咨询工程师在开标后才提出如此重大的修改是不符合合同文件的,也是不合理、不公正的。(2)咨询工程师并非是原设计者,未经过详细的现场勘测在短期内就做出如此重大的修改设计方案,这种设想的方案在项目实施时是不一定能够实现的。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场地形、地质实际情况才能做出比较切合实际和合理的修改方案。(3)合同文件规定合同数量是容许增减的,但这是有关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合同条款,即FIDIC条款第51条和52条,它只能在项目开工后结合工程进展和现场实际情况以下达变更令的方式使用。2020年1月5日1时56分7在与业主谈判的同时,B公司向世界银行也发出了正式文函,申诉以上理由,并附上有关合同条款,同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建议合同文件要以投标书的报价为基础,中标函和合同文件的合同总金额及单价要和投标者的报价一致。至于对原设计的重大修改,可依据合同条款第51条和52条在开工以后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再下达工程变更令,使修改方案更切合实际。世界银行采纳了B公司的建议,并正式下文通知了业主。这样,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商谈终于获得了公平合理的解决。2020年1月5日1时56分8[案例3]索赔不利的案例:背景:非洲某公路工程项目,道路路面设计采用厚度为3cm的沥青砂面层,基层采用石灰改善天然珊瑚石土。按照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面层混合料的空隙率指标规定为5%~7%。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指令面层混合料只能使用由他认可的现场唯一可获得的两种天然砂进行掺配配制。承包商在试验中发现,这两种天然砂配制的沥青砂混合料基本上由中粗颗粒组成,1.0mm以上的粗颗粒和0.15mm以下的细颗粒极少,与富勒氏最大密实度曲线有相当大的偏离,由于级配不良,路面压实后能够达到的空隙率为8.5%~10%与技术规范要求的5%~7%相差很远,虽经频繁试验,均告失败。2020年1月5日1时56分9为了符合技术规范,监理工程师又片面地强行指令用石灰或水泥作填充掺配,施工初始阶段采用石灰为填逢料,实测空隙率仍然超过7%,以后全段改用水泥为填缝料,水泥用量高达13%,导致面层普遍出现裂缝。与此同时,路面基层由于珊瑚石土风化严重,含有大量粘土成分,经过石灰处治,材料性能有一定的改善,但其水稳性和强度仍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又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反复调整石灰掺配比例进行试验和施工,但是收缩开裂的病害始终在不断发生。因此,基层与面层的病害同时交织在一起,情况复杂,不仅导致工期延误,而且费用大大增加。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0为此,承包商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编写了索赔报告。但是,在与监理工程师谈判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始终采用进攻型谈判,坚持是承包商的施工质量问题,不同意索赔,而承包商则始终强调是设计质量问题,并以来往函件、实际资料和试验数据反复说明承包商的施工是完全遵照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的,并且指出问题的症结纯属原设计不当所引起的。项目经理部因缺乏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的专门人才,谈判很不得力。双方相持下,形成“马拉松”式的谈判持久战,一直延续到临近缺陷责任期结束,仍无结果。问题分析: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1监理方眼看各种病害仍在不断发展,感到脸上无光,也不能自圆其说,无法向业主交代,因此,不得不向承包商适当妥协。双方商定,在项目最终验收前由承包商在一些路段进行罩面处理,监理方同意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再提及误期损害赔偿问题。以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又根据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批准了极少量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在整个项目实施中亏损达3000余万美元。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2[案例4]成功处理变更事件的案例背景:某国公路工程项目。其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对路基、底基层、基层和面层都规定有相应的压实度标准,对道路两侧边沟边坡和坡底未规定压实度要求。监理工程师缺乏施工经验,独出心裁地颁发了一条工地指令,作为边沟施工的补充技术规范,规定边沟边坡和沟底的压实度分别要求达到98%和95%的重型击实标准。项目经理部对此虽表示过异议,但监理工程师为了维护自身尊严,坚持执行其工地指令。在实际施工中,由于边沟边坡为1:4,工作面小而陡,不可能走重型压路机械,只能使用小型蛙式夯具人工夯实,根本不可能达到98%的重型击实标准,而且工程进展十分缓慢。为了配合整个工程进度,项目经理部不得不组织20多人的施工小分队,使用多台蛙式夯具,反复夯打,突击施工,但是仍然达不到要求。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3承包商公司总部的技术专家在发现了这种情况后,立即与监理工程师重开谈判。监理工程师仍然采用进攻型谈判,态度蛮横,咄咄逼人,由于承包商总部技术专家施工经验丰富,掌握不少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在技术上和经验上处于优势地位,也采用进攻型谈判进行防御自卫和反击,在态度上则坚持以理服人,着重事实论证,并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希望监理工程师提出自己拟订技术规范标准的技术依据,拿出任何国家技术规范中类似的规定;二是建议监理工程师组织示范性施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只要切实可行,承包商一定遵照办理。事隔多天,监理工程师既拿不出任何参考的技术规范,又提不出切实可行的示范性施工方案,在事实面前,监理工程师不得不妥协,并表示对该工地指令可以放松要求,由承包商自行严格掌握,注意工程质量。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4[案例5]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背景:某水电站工程引水隧洞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连绵大雨。由于地下断层、裂隙和许多喀斯特溶洞相互贯通等不利的地质条件,使隧洞工区的地下水涌量骤增,形成被迫停工和设备淹没。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业主指令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加排水设备,尽快恢复施工。承包商在贯彻实施业主指令的过程中,向水电站的业主单位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承包商认为,如此大量的地下涌水,造成设备被淹和被迫停工,实属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UnforeseeableAdversePhysicalConditions),故应得到补偿。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5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书中提出了下列3项索赔款:(1)额外增加的排水设备费,计58377384日元(进口设备)和12892.67元人民币;(2)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1716877日元(进口设备)和2414.7元人民币;(3)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50793元人民币。以上3项合计索赔款额为:60094261日元和66100.37元人民币。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6问题分析:1、该情况是否属于承包商不能合理遇见的自然条件。2、如果时,承包商索赔的内容是否合理。3、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是什么。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7处理结果: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了仔细地分析和核算,征取了业主单位的意见,并同承包商多次磋商,最后做出了下列决定:(1)此项大量地下涌水事故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也是业主的设计人员无法预见的。工程师确认并证实所发生的情况属实。(2)承包商所采取的增加额外排水设施的紧急措施,系按照业主单位的指示而进行的,并预先报告了工程师,得到批准。因此,对承包商的额外的、超出合同规定的排水设施费,应予以合理补偿。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8(3)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已安装了满足“最小排水能力”的排水设备,其排水容量为7.5t/min;又按规定安装了附加排水设施,其排水容量亦为7.5t/min,即按合同规定共安装了15t/min的排水设施,并采取了总价支付的方式。但实际发生的地下涌水量大大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排水总容量15t/min,而实际安装的排水总容量达到26.5t/min。根据该水电站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按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实际容量支付。”因此,对超出合同规定的排水容量11.5t/min(即26.5t/min-15t/min=11.5t/min)将予以经济补偿。2020年1月5日1时56分19(4)根据承包商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排水设备总费用和排水设备总容量,计算出每t/min容量的单价,即53171951日元/15=3544797日元。37452.15元人民币/15=2496.81元人民币故应给承包商补偿11.5×3544797日元=40765165日元11.5×2496.81元人民币=28713.31元人民币(5)承包商要求补偿的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50793元人民币,同意按原合同单价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支付。2020年1月5日1时56分20(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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