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1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9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29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32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39合肥学院选课管理暂行办法..........................50合肥学院学分制暨选课问答..........................561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院行政〔2011〕120号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课程(模块)设置课程(模块)设置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1、公共必修课(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2、专业必修课(模块)2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3、专业选修课(模块)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模块)。4、公共选修课(模块)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二、选课办法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3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学生未修完先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模块)。4、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60%,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系教学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模块)。学生选定课程(模块)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系,由各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6、选课程序①每学期第10周前,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模块)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②第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③第16—17周,学生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第一次选课。4④第18—19周,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公布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生名单。⑤下学期开学第二周,针对重修课程(模块)进行第三次选课。三、课程(模块)重修、免修1、学生必修课(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前的补考,补考应在第三次选课之前完成。未参加重修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2、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模块),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模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5免修并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模块)累计不得超过两门。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四、学分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算,教学时数为2500左右,总学分24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在150-160学分,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在80-90学分。课堂教学学分一律按照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折算1学分计算。五、学分绩点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模块)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1、一门课程(模块)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课程(模块)学分数。3、课程(模块)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6成绩(百分)课程(模块)绩点成绩(五级)课程(模块)绩点100-954.3优3.994.9-904.089.9-853.784.9-823.3良3.081.9-783.077.9-752.774.9-722.3中2.071.9-682.067.9-661.765.9-641.3及格1.263.9-601.0﹤600不及格(补及)04、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个学期或学年结算一次。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环节的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模块)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模块),其成绩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7六、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模块)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模块)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七、辅修、双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院校的学生,申请辅修双专业按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8八、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1、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至7年内完成全部学业。2、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3、本科生在学满三年,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九、附则1、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学分规定的条款只适用于2011级以后的学生,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9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院行政〔2011〕121号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学院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第二条学院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在4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教学环节,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提前、延期毕业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实行弹性学制后,修业年限为3至7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10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11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业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每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计1学分。课程(模块)学分以学期计算。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八条课程(模块)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修读所选课程(模块)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学生应接受教师的指导,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模块)完成学习。未经选课12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第九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应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学分。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模块),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模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模块)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第十一条课程(模块)考核按照《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模块)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13成绩(百分)课程(模块)绩点成绩(五级)课程(模块)绩点100-954.3优3.994.9-904.089.9-853.784.9-823.3良3.081.9-783.077.9-752.774.9-722.3中2.071.9-682.067.9-661.765.9-641.3及格1.263.9-601.0﹤600不及格(补及)0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第十二条学生所选课程(模块)若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同名或教学大纲基本一致,且学分高于14或等于本专业课程(模块)学分,经所在系同意,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模块)。第十三条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相关学校修读的课程(模块),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记入本人成绩册。第四章重修、免修第十四条学生必修课程(模块)和实践(含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应进行重修。第十五条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重修申请应在开课前办理完毕。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或最高)成绩记载。第十六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模块),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除外)。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选修下一学期课程(模块)的同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模块)的材料(如读书笔记等),经所在系批准后,在开学第一15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免修,并记载成绩和学分,成绩记载时加注“免修”字样。第五章转专业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