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介绍局领导介绍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局属单位局属单位综合综合民间组织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双拥优待抚恤双拥优待抚恤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救灾救济救灾救济基层民主政治基层民主政治区划地名区划地名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彩票福利彩票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表格下载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每日民政每日民政民政专题民政专题民政采风民政采风领导信箱领导信箱咨询投诉信箱咨询投诉信箱联系我们联系我们首页机构职责政策法规民政公开为民服务政务新闻咨询投诉联系我们2008年4月8日星期二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民政工作-区划地名合肥市门牌编制管理办法最新信息·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作者:索引号:AA011103201200604004生成日期:2006-04-09发布机构: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门牌的设置与管理,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根据《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门牌的编制范围本《办法》中所称门牌编制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路、街、巷、居民住宅,其标准地名已经政府命名和仍沿用原地名的,都应及时编制门牌。二、门牌的编制单位各分、县局治安(户政)部门、派出所为门牌的编制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同一县局、分局范围内涉及不同派出所的,由分、县局协调解决;涉及不同的分、县局的,由相关的分、县局治安(户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市局治安户政部门协调解决。市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派出所门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市规划、房地产、公用事业、电力、物业管理和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三、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标准地名使用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热点信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合肥市门牌编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小小便民卡有事你说话·瑶海区规范化管理社区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牌号。四、公安派出所接到用户门牌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报区、县公安部门备案,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牌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批准门牌号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五、本市公用事业、电力、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批准的门牌号为准。六、门牌编制的原则和方法(一)道路两侧的门牌,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按顺序连续编号。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二)市内建成区向外延伸的道路自市区向市外编制门口牌号。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原则上4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道路两侧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应按4米左右的原则编制预留号。(五)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较短不便命名的道路,可以主要道路所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号。(六)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主进口门牌号为小区的门牌号。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平面图纸,一次性编好楼牌。(七)住宅小区内楼号编制应以住宅小区主进口左端为起点,按“S”型顺序自左向右连续编制。一幢楼编一个楼号,楼内各套房间分层编号,户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依此类推。(八)沿道路的楼房,其底层做商场、店铺、办公用房,楼上做居民住宅的,底层一律以路名编制门牌,楼上住户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院内楼幢号。(九)未经政府正式命名的规划道路两侧的房屋,先编制临时门(楼)牌,待正式命名后,再按上述原则予以编制。(十)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房屋先编制临时门牌号,待正式命名后,再按上述原则予以编制。(十一)乡镇行政村辖区内的建筑物,以某某乡(镇)某某村(行政村)某某组(自然村)名称编制门牌号。编制方法是以行政村民组进口处为首号,按“S”形顺序编制;住户超过100户,并以一条道路分隔成两块住宅区的,以道路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进行编制;行政村民组地形复杂的,可本着便于衔接的原则进行编制。乡村住户是整体建筑物的(含楼房和平房),以整体建筑物编号,建筑物内的每一门为副号。其中一个副号为户号,其它副号为房屋编号。(十二)原历史上已经编制好的门牌号,为方便群众,尊重历史,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进行增删改。七、门牌的制作(一)门牌的制作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1一1999)规定制作。此标准另发。(二)门牌的制作单位,由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八、门牌的安装(一)安装要求:门牌的安装要统一规范,原则上安装在底层房屋的左上方或上方,高度一般在2米以上;沿街门牌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楼牌安装在楼幢两边的山墙上,高度为3一4米。(二)安装单位:由门牌生产厂家组织人员安装,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予以指导、协助。九、门牌收费门牌制作、安装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十、门牌的管理门牌的编号、日常维护均由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门牌严重锈蚀和字迹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予以更换。因门面装修等原因,暂时取下门牌的,待装修等工作完毕后,及时将门牌安装在规定的位置。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此办法由合肥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十三、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打印该页】【关闭窗口】【返回首页】合肥市民政局主办版权所有©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意制作&技术支持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信息查询::查询首页|公安要闻|政务公开|网上咨询|公示公告|投诉监督|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网上申请|AA71070041999-001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29日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索取号AA71070041999-001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1999]79号公开类别主动公开产生日期1999-1-1记录形式载体类型关键词贯彻执行门弄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通知内容描述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门弄号管理,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就申请、受理、审批权限、期限及门弄号的变更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信息内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门弄号管理,规范申请、受理、编订、制作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申请与受理编订门弄(楼)号牌由投资建设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具体受理程序如下:1、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的证明以及申请书(单位申请须有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须有产权所有者签名或者盖章)。2、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指派专人按建房规划平面图纸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具体的编订意见,填写《编订门弄(楼)号牌申请表》,经所(署)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附上申请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证明的复印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对于跨区(县)道路门弄号牌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批。3、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收到分、县局和市局的审批决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签发《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单,并送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收取门弄(楼)号牌制作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发);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4、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收取单位和个人门弄(楼)号牌制作费后,填写《制作()登记表》和《制作门弄(楼)号牌金额汇总表》,于每月15日前汇总后报分、县局治安治安支(大)队,并汇缴门弄(楼)号牌制作经费。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复核汇总后,于当月25日之前报市局治安总队。二、审批权限及期限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会同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实地勘察后,提出具体编订意见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批。治安总队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踏勘后作出审批决定。三、门弄(楼)号的变更门弄(楼)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制、安装,一般不予变动。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有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实施意见中审批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应由道路建设单位在市或区(县)地名办及市或区(县)市政局正式批准更改路名的文件下发后提出申请;2、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市或区(县)地名办及市或区(县)市政局正式批准更改路名的文件下发后提出申请。3、因门弄号编订混乱,有跳号、重号、错号等现象的,可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本实施意见中门弄号的编订原则予以纠正。四、门弄(楼)号牌的编订方法1、应当按照市或区(县)地名办正式批准的路名编订道路两侧建筑物门弄(楼)号牌。编订原则是:“从东到西,从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贯穿市郊道路从市区到郊县;贯穿两个郊县之间的道路以道路名称第一个字为起点。但门弄号的编订顺序走向原已颠倒的或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颠倒编订的,可变通执行。2、20公里以内的道路,按每隔4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牌;超过20公里不到30公里的道路,按每隔6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牌;30公里以上的道路,按每隔8米的间距编订门弄(楼)号牌。门弄号应按顺序排列,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门弄号编订规定间距的,应留出备用的门弄号。3、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订门弄(楼)号牌。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应按规划平面图纸一次性编好门弄(楼)号牌。4、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底层作商场、办公用房,楼上作居民住宅的,底层门牌一律以路名编订;楼上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弄内门号牌。5、住宅小区内门(楼)号牌编订以住宅小区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幢楼编一个楼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阿拉伯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6、未经市政府正式命名的规划道路两侧的房屋,先编订临时门弄(楼)号牌,待正式命名后再作编订。7、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房屋编订临时门号牌,编订程序与编订正式门牌相同;凡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编订门弄(楼)号牌。8、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