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辖区内二、三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2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四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五条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第六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第七条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实行备案制。第八条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专家支持。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九条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进行推荐,报省安全监管局确定。3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危化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二)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四)对完成公告的危化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五)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一条从事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十二条二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和三级企业考评工作;三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第十三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二级评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三级评审单位不少于60万元。(四)二级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三级分别不少于6人和3人。(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十四条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三)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5(一)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两份;(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两份;(四)办公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等)两份;(五)评审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学历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及复印件两份;(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两份。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安全监管局变更备案手续:(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评审人员或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七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为本地区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危化企业提供相应等级的技术咨询。6(二)对本地区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化企业实施评审。(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四)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八条省安科院为全省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一)为各地做好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起草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文件。(三)承担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宣传贯彻培训工作,为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二)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7第二十条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三)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自评与申请第二十一条危化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第二十二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8第二十三条危化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企业,应分别向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第二十五条危化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三)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第四章受理与评审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为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接件通知单》(见附件5),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审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6)。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9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单》(见附件7),并向评审单位转交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8)。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第二十九条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10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条评审计分方法:(一)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9),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iMKMn1i·式中:M—总分值;iK—权重系数;Mi—各A级要素得分值;n—A级要素的数量(1≤n≤12)。(二)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式中:实iM—A级要素实得分值;满iM—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11(三)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四)《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第12个A级要求是本地区要求,包含1个B级要素,“标准化要求”为:企业第一负责人亲自参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了解掌握标准化原则和实施过程。“企业达标标准”为:企业第一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企业上一级单位组织的包括标准化内容的业务培训。“评审方法”为:查看企业第一负责人获得的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评审标准”为:确实参加过培训的得100分;没有参加的,扣10分。(五)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第三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存档保存年限不得少于4年。第三十二条初次二级评审未达到二级标准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12一并提交给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第五章审核与发证第三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告单位报送下列材料:(一)评审组织单位的审核报告。(二)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三)地方监管部门意见。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企业。第三十四条公告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评审组织单位应在公告单位发布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和授牌工作,并将报送公告部门的材料取回存档。第三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统一提供,二级证书13编号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编写,三级证书编号由各市(州)评审组织单位按《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分配说明》(见附件10)分配的号段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运行记录。(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14第三十七条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第三十八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第三十九条危化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原公告部门,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