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坚持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制度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党员发展程序,切实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坚持一年级及早教育,适当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培养,重点发展;四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基本上形成大学生班级“一年级有党员,二、三年级有党小组,四年级班有党支部”的格局。第二章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第三条党支部应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加强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员要联系团支部,对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党支部应认真登记,及时指派党员与之联系,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第四条在接到党支部通知后,团支委应开始对其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学习、思想和经历以及主要优缺点,并分阶段进行详细记录。第五条团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现实表现及考察结果,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议(班委及宿舍长列席参加),讨论确定向党支部推荐的优秀团员名单(讨论稿),初步提出推荐对象。第六条团支部委员会将初步提出的推荐对象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第七条团支部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之前,对讨论对象进行群众意见调查,调查范围为导师、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同班同学等,团支部要将意见有重点地反馈给推荐对象,使其明确努力方向。第八条在党支部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团支部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介绍拟推荐对象的情况,由团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经全体表决通过并形成支部决议。第九条团支部到团总支领取《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填写并报团总支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学生党支部推荐,推荐时应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群众意见调查》、《团支部考察材料》一同上报至同级学生党支部。第十条团支部在推荐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工作程序,并对推荐过程及结果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第十二条团支部书记的推优由团总支提名,经所在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定推荐;团支部其他团员由团支部推荐。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1、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1)本人积极主动申请入党已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且有较强烈的入党愿望。(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初步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觉悟,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5)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有良好的群众基础。(6)学习努力,态度端正,成绩良好。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1)设党小组的党支部,由党小组根据团支部或团总支的推荐,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讨论后提出确定人选名单,呈报党支部;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可由党支部直接进行讨论。(2)党支部对党小组选拔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讨论和审议,对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经集体讨论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3)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将所确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上报党委备案。(4)党支部负责填写和保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逐步在考察培养过程中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1、指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1)党组织应在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在一个月内指派一至二名比较熟悉其基本情况,思想水平比较高,责任心比较强,懂得党的基本知识,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善于作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派预备党员)作为入党培养联系人。(2)培养联系人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历史、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入党动机等信息,至少每月同被培养人谈话一次,了解其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及思想工作等情况。(3)培养联系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写实,并将考察结果如实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平时由党支部负责保存,每季度统一发到入党培养人手中填写考察写实,并及时收回保存。党支部组织委员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于每月汇报不积极、每季度填写不认真的培养联系人要给予批评教育。(4)培养联系人认为被培养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向党组织推荐其作为党的发展对象。(5)入党培养联系人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培养联系工作。必须向党组织如实汇报被培养人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主要内容(1)学生党支部将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2)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发展大会、党员转正大会、党课学习、新党员宣誓等活动使他们受到党的生活的实际教育和锻炼,增强组织和纪律观念,修正入党动机。(3)对入党积极分子可以从直接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参加党内活动情况、完成党组织交代的任务情况、入党培养联系人的汇报及考察写实等方面掌握其情况。(4)要注重从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具有较强组织纪律观念、是否模范地遵纪守法等方面考察。(5)对入党积极分子要着重从其参加政治学习情况、学习态度及成绩、社会工作情况及贡献、个人言行及生活表现、在班级和宿舍是否坚持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否与不良现象作斗争等方面考察。3、对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管理,是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管理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申请入党的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反映材料、调查证明材料等几种放入一个专门的袋内,做到每人一袋,由专人保管。(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制度。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要按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见附表一),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材料。(3)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党组织除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外,还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对已丧失入党信念,表现落后,经长期教育仍不见效的,不再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要不断地吸收新涌现出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这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个别调整充实。(4)及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转移工作。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等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收到材料后,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落实对其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包括制定培养联系人)。4、考察半年后,根据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入党培养人提名,在党支部征求有关团支部、团总支的意见后,可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推荐其参加党校学习,并将推荐结果通知到各团支部。第十五条党的发展对象的选拔及确定1、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在一年以上。(2)在考察期间,思想认识明显提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3)在党校正式结业。(4)在发展前一学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5)在考察期内,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6)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考察期间,在群众中的威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2、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1)入党培养联系人推荐,党小组讨论通过,并提交党支部讨论。(不设党小组的支部,由支委会讨论通过。)(2)广泛征求入党积极分子周围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多数群众反映一般或存在明显问题调查后情况属实的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3)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3、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政治审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来了解发展对象的本人政治历史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得发展入党。4、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1)党支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中,要以广泛性、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为原则,由党支部应指定2—3名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的党员担任调查人。(2)党支部选派的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无明显的密切关系(入党培养联系人不得作为调查人;同宿舍成员不得作为调查人;原则上同班同学不得作为调查人)。(3)调查范围要广泛,包括团总支、团支部、辅导员、班主任、同班同学(分散在各宿舍,不少于5人)、同专业同学等。对于担任社会工作的同学,还应征求主管教师以及其工作同事的意见。(4)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调查对象发表意见。调查人之间不得相互交流意见。(5)调查人要对调查进行保密,应直接对支委会负责。(6)调查意见可由被调查对象自己填写;也可在谈话过程中由调查人记录,在谈话结束后经被调查人确认并签字。(7)在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形成综合的调查意见,连同原始调查材料一起呈报党支部。(8)在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拉关系、隐瞒事实、误导被调查人发表意见等不正之风,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从重从严处理。(9)在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前要进行党员发展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周。第十六条对于在大学学习期间没有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袋》转入其工作单位党组织。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转正第十七条发展新党员1、对被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其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2、入党介绍人要有对党和人民高度的责任感,认真作好介绍工作。入党介绍人对经其介绍入党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负有继续培养和考察的责任。3、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培养考察。4、新党员的接收程序(1)在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院党委,党委对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由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工作的老师同发展对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平时表现。党支部要同时拟定出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议程及有关事宜。(2)党委审查后,认为可以履行入党手续的即可将结果通知其所在党支部,并发给《入党志愿书》和党员标志。(3)在党支部召开新党员发展大会至少前一周,公示发展对象名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4)发展对象在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注意手写,不得打印)(5)党支部召开接收新支部大会。(6)院党委指派专人阅读发展对象材料,同其谈话,考察其入党动机、态度、认识等,并对其提出要求。(7)院党委讨论审批。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通知其所在支部并下发《中国共产党入党通知书》。(8)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由党支部干部同新党员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