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雷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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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大执字第33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47222-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芦垡村村委会东50米。法定代表人闫吉堂,经理。被执行人王雷,男,197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官设,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雷、王官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6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给付3509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报北京法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报北京法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35095.6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6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雷、王官设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潇代理审判员刘恩水代理审判员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河清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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