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第八条【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第九条【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一)常代会全体会议;(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第十条【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第十一条【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第十二条【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通过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产生校学代会本院系代表,并由校学生会常代会与校学生会常代会该院系委员共同监督。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主席团监督各院系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第十七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二十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