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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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以全市县道、乡道、村道为重心,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综合整治”的原则,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二、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全面完成全市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规划工作,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县道、乡道、村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道、乡道、村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实现村道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现有公路安全隐患1.根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交办公路〔2015〕26号),组织力量集中进行排查,摸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路段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安全隐患基础台账,并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开展动态排查、定期复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本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规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2.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整治。工程完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区政府3.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县道、乡道、村道,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4.实行市、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区政府确定督办的重点路段,选择其中最紧迫、最重要的路段作为市政府年度督办的重点路段。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区政府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举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于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路段全部设置治理标牌,公示治理目标、施工时间、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和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计划及整治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等信息,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车辆合理安排出行。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6.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县道以上普通公路建设投资中应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区政府要保障乡道、村道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乡道、村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政府7.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指标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8.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9.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得到及时维护更新。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区政府10.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道、市道、县道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乡道、村道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完善资金补助机制。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11.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交通委12.修订《北京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治超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公路综合检查站运行经费保障标准,建立治超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加强对源头和末端监管设备设施、重点路段和卡口监控设备设施、治超站设备设施以及治超执法装备的经费保障力度。从燃油税中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公路综合检查站建设改造等治超经费,鼓励区政府开展治超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13.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技术监控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14.调整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15.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制定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推进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16.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运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加强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建立超限超载案件信息共享和移送机制,形成分工明确、便捷高效的治超综合执法体系。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17.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以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18.加强组织领导,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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