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刻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保障。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把《决定》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注重调动市、区(县)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监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项目单位依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开工、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范核准制。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根据《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细则》具体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市及区县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控制交通流量、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取得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之后,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其中,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类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按照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容进行核准外,还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境外投资的项目,按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规范备案制。对《目录》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按照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投资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要求另行制订,报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合理划分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区县、跨行业和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作用的项目。(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和政府性收费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基金、养路费和其他各类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对利用政府资源担保获得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银行贷款和政府减免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税费(不含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和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普惠政策),也视同于政府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三)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要制定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要编制政府投资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评估,初步设计概算要进行审核,决算投资要进行评审。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政府投资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入方式。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对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决定》精神,另行制订,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五)转变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对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等有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收能力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要结合特许经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管理。对轨道交通和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但收益不能弥补成本的项目或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要通过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建设项目的,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资。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没有直接收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代建制”管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四、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与管理(一)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产业规划或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重点行业准入标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储备项目等,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修订《目录细则》,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继续坚持和完善投资统计信息及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通过举办信息披露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披露全市投资运行态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公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等,引导投资者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二)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发展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从土地供应源头引导产业,调控投资。在产业规划、区域布局和产业用地指标体系等的指导下,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按照“简化、衔接、透明、高效”的原则,理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协调关系。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土地、开工(含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程序和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管(一)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诚信制度,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或违规越权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查清事实,严肃财经纪律,由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风险管理、后评价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类投资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中介机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造成损失的,该投资中介机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革现行投资体制涉及面大,任务艰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细则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细则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的水利工程以及水资源开发(包括地下水开采)、利用和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