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吴兵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简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6章77条,新条例7章92条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立法的宗旨以人为本,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包含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社区、职业健康、群体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等)等大安全的规范管理结合北京市实际,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职责,提出对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制的概念目的:保障从业者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也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15条)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15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六条(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六条(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当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8条(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要求-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的使用,20条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对安全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对安全培训的要求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0条)换岗、离岗6个月,新工艺、新装备投运的培训。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27条(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建设项目安全保障的要求:28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要求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作业场所的要求:35条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3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39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对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38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遵守有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分包、转租的要求40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求4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对应急救援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对事故调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属政府行政执法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市政和人员积聚场所的要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要求。对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