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关于金融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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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金融40人论坛顾问吴晓灵[2011-01-06]一、金融不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金融首先是一种财产权什么是金融,金融是资金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如果以股权方式运用就是直接投资。或独自持有一个企业,或合伙组成一个企业,或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组成股份制公司。那些证明自己在公司中份额的书面契约就是股票,它可以流通转让。如果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发行和转让就叫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这种使用权如果以债权的方式运用,就是债务融资。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购买发行的债券。居民的这种资金使用权如果仅是自己行使,则是行使财产权,不应受到限制,国家应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投资者保护。如果居民自己难以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他们会借助金融中介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政策建议:国家不应限制所有的金融活动,只应规范那些替众多居民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并进行监管。国家对民间金融应采取积极引导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禁止。二、金融监管的边界和政府的市场定位金融监管的边界:如果金融活动是“玩”自己的钱则给他以自由;如果“玩”别人的钱要进行监管。用别人的钱进行金融活动就是金融中介,做这种业务的机构叫金融机构。为了节约公共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对金融机构也应实行有区别的监管。1、对吸收少数客户的大额资金的非公众金融机构可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监管的重点是不让他们吸收公众的小额资金,即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此类非公众金融机构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都在做资金融通的业务,但由于不涉及人数众多的小额投资人,一旦出了风险只影响少数人的利益,因而只需进行适度监管。在中国可以由地方政府监管或由行业自律管理。但此类机构如果管理的资金量太大,一旦出了风险会影响他的交易对手的安全,则也应对他们的信息有所掌握。比如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对管理的资金超过一定数额的私募基金也要进行注册管理、了解其交易信息则是这个道理。2、对吸收社会数量众多的客户的小额资金的公众金融机构则应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慎监管。此类公众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需要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他们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对非银行和非保险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他们能否在业务中履行忠诚义务,在资产交易和资产管理中优先保护客户的利益,不侵犯客户权益,不在信息上误导客户。因此信息的真实、公开是格外重要的。这些公众金融机构的业务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大,因而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施监管。政策建议: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多种金融服务,对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施有区别的监管能有效地解决中国金融业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顽疾。第一,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制有利于满足经济发展的不同需求。中国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是多样的,经济的发展应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金融的发展也同样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由地方政府监管非公众金融机构。对非公众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而中国的公检法对地方党政负责,因而把对非公众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有利于打击金融犯罪行为。三、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让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是中国的国家利益所在(一)本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自1971年美国宣布美元与黄金脱勾以后,世界进入完全的信用货币时代,各国央行特别是美国央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供应调控失去了实物的制约。对信用货币供应只剩下财政金融原则的制约,而这些原则是靠人来执行的。这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不断爆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八十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九十年代初的英镑危机、九十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金融危机。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能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美元是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也正是因为完全的信用货币使得国际贸易的格局也失去了制衡。自1971年美元与黄金脱勾之后,国际贸易的逆差和顺差急剧增长。亚洲、欧洲、北美洲的贸易差额比较(1949年至2009年,单位:百万美元)现存国际货币体系的尴尬在于美元是一个主权货币,美联储只能对美国经济负责。而美元又是主要国际结算货币,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有外部效应,美元的汇率波动(升或贬)都会对各国的资产价值产生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各国的以美元计价的资产遭遇“剪羊毛”是必然的。这是阳谋,不是阴谋,是不受硬约束的信用货币的必然结果。欧盟想摆脱对美元的过度依赖,用近二十年的时间创造了欧元体系。但这次危机中由于欧元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难以有效配合,由于欧元区各国的财政纪律难以有效执行(许多国家财政过度负债),欧元的作用受到极大的打击。区域货币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危机中人们炒高黄金价格,企图用黄金保值;有人呼吁回到金本位或者把黄金纳入一篮子货币中。但黄金储备和黄金生产的天然不均衡使这一设想无法实现。创造一个超主权的货币是上个世纪60年代世界面临美元危机时的理论研究结果,货币基金组织也因此于1969年创造了特别提款权(SDRs),但后来由于美国出现贸易逆差和美元与黄金脱勾解决了国际结算的货币供应问题,SDRs被冷冻了。金融危机后的今天,人们认识到一个主权货币作为主要国际结算货币的负面影响,但要让SDRs成为国际货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实的出路是让世界有更多的储备货币选择。人民币有条件成为这样的储备货币,尽管这还有很长的路,也会面临风险。但在这条路上中国会有更多的主动权,中国可以减少对美元的过度依赖,可以分享国际结算货币的铸币税。中国可以不选择这条路,那我们就永远屈从于美元。从这个意义上讲让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成为世界储备货币之一是中国的国家利益所在。(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让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首先要完善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金融业务种类繁多,但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保险关系和信托关系。按这四类关系明确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即可规范市场秩序。金融业务有众多功能,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但我认为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功能:一是信用货币的创造功能。这一功能由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共同完成。商业银行在贷款融资的同时创造了支票存款,但这种创造能力受中央银行的制约。因为中央银行垄断了现钞发行权,当客户要提取现钞时商业银行只能依靠客户存入现钞或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有存款、可以提取现钞。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在金融业的这种功能中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证券发行交易的中介服务功能。当市场上有客户想发行股票或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时,证券公司可以替客户寻找适当的购买人;当客户要想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时,证券公司可以从中提供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即经纪业务。此时证券公司是手托交易双方的中介机构。客户持的有价证券可体现为股权关系或债权关系。客户与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三是经济补偿功能,即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基础上为投保人提供的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这种意外损失可以是财产的也可以是人身的。这是一种保险关系。当保险公司赔偿力不足时与客户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四是资产管理功能。当客户有一定金钱财物自己不善于管理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人士或机构去管理。这种受托管理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种信托关系。金融法律应按金融业的基本功能立法。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形成了金融法律的基本框架,但由于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性,这些法律还应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也应完善。2、更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体制,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更新监管理念。监管的责任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小投资人的利益。产品创新、市场发展是金融机构的任务。如果监管者承担了市场发展的责任,往往会弱化对消费者和小投资人的保护,或者为推进自己监管的机构的发展而不能公平地对待市场上其他的其他金融机构。理顺监管体制。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近几十年有不同的模式与争论。但金融危机的实践证明只有中央银行才是市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因而让中央银行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是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危机之后欧美等国都强化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责任就是基于以上的考虑。金融机构的业务可以有多种组合方式,但金融业的基本功能不会因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做而有所变化。处理好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关系,对于市场的统一、监管原则的统一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建议: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和让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是一项长远而紧迫的任务,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应是“十二五”的重要任务。合理界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客户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去创新、去提高服务水平而不是让金融机构为寻求自我发展和利润最大化去过度创新,这样才能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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