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一、基本定义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T=A+N+∆式中: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N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1.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配额核定公式如下:A=E*f式中: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E为企业(单位)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A=(P电*I电+P热*I热)*f式中: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P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P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I电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I热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四、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N=Q*B式中: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Q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B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另行公布。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已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每年6月30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放配额调整量。七、其他事项“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2013年2014年2015年制造业和其他工业企业98%96%94%服务业企业(单位)99%97%96%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气设施100%100%100%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设施99.9%99.7%99.5%供热企业(单位)的燃气设施100%100%100%供热企业(单位)的燃煤设施99.8%99.5%99.0%3c1.配额调整方案配额调整方案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仅对历史数据异动,四年简单算术平均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量的情况进行调整。对重点排放单位2009—2012年,四年碳排放量以加权平均法进行平均(2009—2012年每年碳排放量的平方和/4年碳排放总量),调整单位的历史数据平均值。调整后的排放量是以后年度分配既有设施配额的基数,该值与年度行业控排系数的乘积为当年既有设施的配额。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针对2012年注册成立的单位首先,按实际生产月份,将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业(设施)排放量/实际生产月份×12个月。该值为本单位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该单位调整后的2013年既有设施配额为:配额分配的基数×2013年行业控排系数。2.针对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单位首先,按实际生产月份,将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业(设施)排放量/实际生产月份×12个月。其次,将折算后的2012年排放量(含2012年新增设施、既有设施的排放量)与前3年排放核查数据以加权平均法进行平均,得到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最后,配额分配的基数×2013年行业控排系数,得到调整后的2013年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量。3.针对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单位直接对前4年核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得到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由此得到调整后的2013年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量。3c1.配额调整相关文件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符合既有设施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符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1.重点排放单位于2012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2.重点排放单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2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3.2009-2012年间,企业碳排放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且企业4年中最大排放量与4年简单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20%以上。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本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整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2.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新设施投入运行证明材料、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证明材料等。3.符合申请条件下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如新建单位或新投运设施对应的碳排放数据,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需加盖核查单位公章)。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符合上述条件,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1.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2.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3.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4.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5.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于可以直接获取新增设施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按实际测量情况提供;对于没有单独计量的新设施,由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新增设施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对企业总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等比例拆分,并提供相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