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如因法官原因无法按时开庭的,承办法官应在预定开庭时间届至前三日告知律师并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在接到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第十二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告知。以下信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及时告知律师:(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二)延期审理的;(三)延长审理期限的;(四)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五)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六)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第十四条律师申请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法官应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律师有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律师意见,保综合法律门户网站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但对与案件无关、重复、进行人身攻击或者公开开庭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发言,应当及时提醒、制止。第十六条充分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以及发问的权利,必要时可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律师是否有其他补充,或视情况休庭与律师进行交流。第十七条对律师提出的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及时向律师释明原因。第十八条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合议庭评议应对律师意见给予充分讨论,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归纳律师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对各方的争议焦点应着重分析,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和代理意见,应当附卷。第二十条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人格尊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言语气,不应有指责或贬损律师的言行。因当事人情绪异常等原因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庭下交流的,可以提出休庭申请,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即时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充分保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律师在法院履职期间被辱骂、威胁、殴打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其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示或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并优先向律师送达。第二十三条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和审理、执行终结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或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辩护律师。第二十四条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律师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控告。法院对律师的投诉、控告应由专门机构责成专人及时开展独立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答复不服的,可以另行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议。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畅通与律师协会和律师的沟通渠道,与律协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法官与律师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第二十六条引入律师参与多元解纠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独特作用优势,共同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信访化解等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第二十七条增强法院与律师协会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注重在审判疑难问题、法院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及论证中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促进法院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二十八条发挥律师在推进法官自治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法官管理委员会中引入律师作为监督评价法官工作的主体之一,邀请律师参加法官会议并就相关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第二十九条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机制,推动法官队伍建设有序发展。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