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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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I论文独创性郑重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北京电大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签名:日期:年月日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II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II一、保险合同的概述………………………………………………………………1(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二)保险合同的种类……………………………………………………………1二、保险合同的订立………………………………………………………………2(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条件……………………………………………………2(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原则……………………………………………………3(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形式……………………………………………………3三、保险合同的履行………………………………………………………………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4(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5四、保险合同的终止………………………………………………………………6五、结论……………………………………………………………………………7参考文献……………………………………………………………………………8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III[摘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笔者针对常见保险合同的条款分开一一解释。[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保险费;保险金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1论保险合同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东城分校万永奎一、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①(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①赵旭东:《合同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2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3.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4.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②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条件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③1.要约与承诺要约就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即投保申请。投保人首先对自己面临的风险以及所需要的风险保障进行全面的评估,然后通过咨询或保险业务人员的宣传,结合自身的财务计划安排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种,并以填写投保单的方式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请。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单的审核、对保险标的的查勘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确定承保的具体条件,对投保人作出承保的②郭颂平、赵春梅:《保险基础知识》[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③赵旭东:《合同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承诺,保险合同正式成立。2.合法有效的对价对价是指合同一方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的有价值物品、服务或承诺。换言之,对价是指双方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和同意遵守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对价是承诺当被保险人发生承保损失时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3.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投保人来说,法人一般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中的成年人大多数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通常不具有订约的法定资格,未成年人一般也没有订约的法定资格。保险人一般是法人,都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4.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保险标的。例如,承保非法获得或违禁走私物品的保险合同无效;承保责任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能产生鼓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错误行为后果的保险合同也无效。(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原则1.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它要求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对等,不应存在保险合同只为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现象。2.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协商,在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3.自愿订立原则自愿订立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意志是独立的,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涉与强迫。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方式内自主决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任何在威胁、强迫、欺诈等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无效的。(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形式对保险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这一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没有禁止1:3头形式。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特别是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能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和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提供法律依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也为了便于举证,如无特殊情况,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4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投保单。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所谓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④2.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4.危险增加通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和是否继续承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6.出险施救④郭颂平、赵春梅:《保险基础知识》[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5《保险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7.提供单证《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均应履行该项义务。8.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人索赔。《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45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⑤(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⑥(1)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旋救费用。《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3)争议处理费用。争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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