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二)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按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供电公司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编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第十二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第十三条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附录用电报装及供电方案答复充电设施施工验收接电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电报装及供电方案答复工作。单位和个人正式确认供电方案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会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相关协议,根据供电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需材料,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