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大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云,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注册号:110224169452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法定代表人石志强,经理。陈安云与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以下简称:车辆改装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8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安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给付案款159951.9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未在其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及房产信息。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安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安云也未能提供上述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9951.91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8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安云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改装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潇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代理审判员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孙学博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