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2(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3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第四章验收内容第七条验收内容包括:(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第九条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第十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5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的30%。第十一条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