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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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国家林业局二〇一四年1目录23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第二条调查内容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2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3.生态状况:包括林地自然环境状况、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第三条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第四条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1.森林1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面积:凡森林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1森林面积等于乔木林面积、竹林面积与特殊灌木林面积之和。3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第六条复位要求一、样地复位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1.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迹地、宜林地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4二、样木复位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l%;用GPS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1%。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4.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5%。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5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见表1。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乔木林地:由乔木组成的片林或林带,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也包括由以乔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2.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或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包括由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6表1地类划分表(1)特殊灌木林地:指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灌木林地细分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灌木林地(1311)、乔木分布线以上灌木林地(1312)、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灌木林地(1313)、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灌木林地(1314),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1315)。(2)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3.竹林地: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郁闭度大于或等7于0.20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植物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4.疏林地:乔木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5.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直播、植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见表2)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未成林造林地。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1)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85%以上(含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以上(含70%)。(2)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41%~85%(含41%),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41%~70%(含41%)。(3)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4)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0%(含41%)(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8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保存率41%~65%),待补植的造林地。以上4种未成林造林地情况分别按代码1、2、3、4调查,并记载到“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6.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苗圃地应依据《苗圃建设规范》(LY/T1185-2013)等的有关规定确定。7.迹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1)采伐迹地:乔木林地采伐作业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2)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火灾等灾害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3)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8.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1)造林失败地: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低于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2)规划造林地: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营造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可以成林,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9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等。(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集材道、运材道。(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第九条植被类型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见表3)。各省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10表3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111213第十条森林分类一、森林(林地)类别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一)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1)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表4公益林(地)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2.国家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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