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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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建议理解慈善对于慈善的理解则应该包含下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的慈善事业,即通过慈善行为推动社会道德建设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制造和引导积极的社会舆论。二,慈善事业是一种应急措施,是社会救助与保障服务的延伸,它的主体在民间。慈善组织的运营和监管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监管组织,建立监管渠道慈善组织乱象丛生,缺乏有效监督与管理。慈善组织虽然取消了业务部门,门槛降低。但是现有的慈善组织和原有的政府慈善机构混淆,正规的慈善组织和一些机构掺杂在一起,扰乱公众的视线,难以分清慈善组织的真假。真假慈善组织的同时存在,又严重破坏了慈善组织的竞争环境,造成慈善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助长了非法慈善组织的气焰。为此,慈善的立法一定要落地,要能够助力慈善事业摆脱当前的困境,要注重实际操作层面,明示慈善组织所属的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并明确其操作规范。慈善的立法一定要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并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政府部门,如民政部应该更多的承担起促进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引导和规范慈善事业,监督和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决不能越俎代庖,在慈善事业的发展道路设立官方障碍。慈善机构的运行和监管立法,在考虑到降低慈善组织成立门槛的同时,应当且必须借助媒体等公众资源建立慈善事业宣传和推广渠道,向公众公开合法的、可以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名称,在加强对取得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慈善组织信息,剔除了一些非法的慈善组织,起到净化慈善组织竞争环境的作用,也能够引导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补充社会救助体系作出长久的贡献。联合监管,肃清慈善宣传阵地慈善立法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部门单一,慈善事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关媒体对慈善事业的理解不够到位。目前,慈善事业单一的归属于民政部门进行管辖,很容易让人将慈善事业的作用狭隘的理解为扶贫济困,从而忽略了其对社会道德层面及社会舆论的作用,造成一些慈善组织滋生安全事件,接受非法境外组织假借“资金扶持”等名义进行的渗透,引发国家安全问题。慈善事件的发生往往会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引发社会关注,成为社会热点,促生民间的宣传舆论阵地。如若舆论受到攻击,极易引发社会负面效应,此时单靠民政部门一人之力进行维护,显然力度和强度都不够。另外,一些大众传播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吸收了个别不良从业人员。媒体对于慈善事业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加之媒体娱乐化现象严重,报道本位缺失,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赚取点击率和关注度,借机慈善事件进行不合理炒作,为一些动机不纯的伪慈善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扰乱了慈善事业的舆论宣传阵地。慈善的立法应该充分考量慈善事业对社会的作用机制,号召联合多个部门参与慈善监管。民政部门可以联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成立慈善事业指导委员会或者慈善事业办公室,整体推动和把控慈善事业。同时,应当对媒体如何报道慈善事件进行合理的界定。明确指出,何种类型的报道是能够推动和宣传慈善事业的,告知媒体要本着规范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态度对慈善事件进行传播,而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宣传猎奇、负面慈善新闻,错误地引导民众认识和理解慈善事业,导致慈善事业和民间组织对立。对于慈善事业若干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一、如何搭建便捷高效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1)在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如民政部网站上开设慈善版块或者专栏,发布最新慈善捐赠信息。如捐款人,捐款单位,受捐单位,受捐日期,捐款金额,善款动态等信息。做到慈善信息可追踪,透明公开,面向社会。与此同时,也对受捐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慈善信息沟通与反馈。(2)由慈善组织(受捐单位)所在的上级部门建立慈善捐赠电子数据库,录入下辖慈善组织的接受捐赠信息,搭建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规范慈善捐款信息的反馈标准。具体做法是,由第一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编制代码,授予受捐单位所在的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将专用款项代码合理分配给合格受捐单位或者组织,对善款进行身份认证,配以唯一身份识别码。捐款人可凭身份识别码登陆数据库查询对应善款动态。二、慈善信息报告和公开问题:1.向管理机关报告哪些信息?管理机关管理的重点,应该包括两点,一是受捐单位对善款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二是受益人本人或者受益单位获得捐助以后是否取得了良性的发展,或者展现出良性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向管理机关报告时,在宏观上,报告应指出慈善数据的对比结果和发展情况,以及慈善事业对该地区的宏观作用结果及影响;具体而言,报告中应该对提到的两点作出重点说明,并引用实例进行说明论证。2.政府或慈善组织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可以通过编制和发布慈善捐赠报告公开信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交流会等,邀请地方官媒参与报道,将慈善信息地域化,分众传播,实现信息的有效传达。三、慈善事业法是否应当专章规定志愿服务,理由是什么?志愿服务应该被列入慈善事业法的范畴内。慈善和志愿者服务,就两者的性质而言,其根本目的都是义务为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志愿者服务是慈善的一种重要行为表现方式。慈善事业法理应对志愿者服务做出规定。同时又由于志愿者对慈善活动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包括影响力有别于其他慈善行为,因此志愿者服务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民众高参与度的慈善行为,涉及的社会群体较为广泛,因此应当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再者,我国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数量众多,但是多数志愿者对服务对象和志愿活动及项目缺乏合理的认识,对服务对象也缺乏有效的服务方式和理念,所以很容易让志愿服务走形变味。基于这种情况,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应当以积极引导,合理规范为立法原则,号召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者的行列和队伍之中,同时要对志愿服务者进行合理的理念引导和行为规范,促使志愿者能够正确有效的参与志愿服务,用相对长远、平衡的理念和方式为受益人提供可持续的志愿服务。具体做法是,由活动的发起组织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志愿者服务研究团队,以个性化案例为对象,研究制定一套具有共性的志愿者服务指南或者手册,并编制一份志愿服务摸底调查。凡是报名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在参与活动前需免费接受最多一周的服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可以授予每位合格志愿者一个合格证。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志愿者人员混杂,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对更多优秀的志愿者加入到服务行列中去起到了肯定和推动作用。同时也为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积累了一批有经验,有行动力的慈善从业人员,开启慈善人才队伍的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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