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实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考虑E01214190齐夏新2013-09-13,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意见》鼓励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北京市为了响应号召,预计明年将推出“租房置换”式的试点工作.“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又称“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就是所谓的“以房养老”,是指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按月或按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投保人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可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随着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群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剧膨胀。与老龄化社会需求趋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通过释放自有住房资产中的现金流为老年人实现自我养老另辟蹊径。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社会养老保障不充分、老年人自身储备不足与养老需求不匹配,开发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对于实现家庭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弥补养老资金不足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自有住房资产拥有率较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稳定的发展态势,保险公司养老产品创新意愿及资金与人才的优势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可行的条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经济来源,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减轻政府财务负担,也能促进保险、金融、房地产等多行业的共同发展。对于赞同“以房养老”模式的老年人,方式不是问题,保障才是障碍。有些人略带顾虑地说:“如果卖了房子持币在手,但没有合适的养老机构,岂不还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养老产品缺乏是以房养老推行的最大障碍。”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傅旻说。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养老床位365万张,平均每50个老人不到一张床。养老从业人员更是不足百万,“养老前景不明朗,没有老人愿意拿着养老钱冒险。”傅旻认为,在美国“以房养老”是老人为了寻求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往往将自有产权住房卖掉住进拥有完善养老设施和服务的养老社区。中国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补充资源短板。“可以从税收优惠、简政放权等方面着手降低民资进入养老行业的门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让老人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品质有保障。”2012~2013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两年,一是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二是劳动年龄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历史拐点。人口结构的改变及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国家用于养老保障的财政压力不断增加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又难以全面惠及老年群体;少子政策令传统家庭子女养老功能弱化,加上老年人自身储备不足,扩展养老途径,实现自我养老成为必然趋势,这为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全覆盖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仅占GDP的总值为5.08%,支出占比为3.82%。而欧元区国家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能达到17%。此外,现存的养老体制在设计上养老模式及待遇因人而异,分为政府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城镇职工养老、农村居民养老三部分,存在覆盖面不广、保障低,养老资金紧张,隐性债务显性化,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等问题。现行养老体制的缺陷在运行中养老金缺口持续扩大。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我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额继2007年后再次突破2万亿。如果养老金缺口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出现若干年后,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的局面。面对剧增的养老需求,我国正着手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但基于经济上我国仍处发展中国家、经济储备不足、养老制度未完善的现状,职工退休前收入与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有巨大落差,老龄人士难以纯粹依赖国家养老体制为个人提供全面充分的养老保障。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的是“低消费、低工资”的分配制度,职工的住房是单位的固定资产,需要建设时由单位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加上一部分财政拨款统一兴建,职工工资中并没有考虑到住房资金的需求。在低收入政策下,老年人在工作期间难以为老年生活积累资金。另外,年轻人参加工作后,大部分的资金用于购房或还房贷,到老年房产成为最主要的资产,缺乏货币资金储备。在我国人口结构向老龄化的转变过程中老年群体普遍养老储备不足,而现实情况是传统的“养儿养老”模式也难以维系。要解决19亿老年人养老问题,在国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能力的同时,老年人需要有更多的途径解决养老问题。保险公司有必要顺势而为,适时进行产品创新,开发适合老年群体实现自我养老的新型养老产品适应社会需求。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让拥有住房但现金匮乏的老年人无需搬离原住所即可提前将房屋净值转换为现金来源用于养老。这种保险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趸缴保费的年金寿险产品,房屋的价值可以看成是老年人向保险公司“后端趸付”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老年人本人。保险金的用途不受限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逐期发放,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形式收购投保人的房屋产权。以房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但不难发现,不少人对这一新型养老方式心存疑虑。多数有房族的老人认为“儿女有出息,不会让父母卖房养老;儿女没出息,不会准父母卖房养老”,表明对以房养老不看好。在“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传统观念下,房产寄托了家庭太多情感,多数人是过不了‘观念坎’。人们在“以房养老”和“留房产给子女但要缴纳大笔税金”之间较容易作出选择。但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人们没有动力。调查显示,高达90%的老人拟将房产留给子孙,愿意倒按揭的不到10%。社保专家表示,观念的转变需要加大对“以房养老”这一新的养老方式的正确宣传引导,特别是理清认识误区。即以房养老只是让渡房产获得改善型养老待遇,并非拿房子换基本养老待遇。由于目前的有养老需求的人群大多出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其总体人群特点是房产不多但子女较多,因此养老主要靠子女。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执行和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加剧,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人群将面临子女较少但房产居多的老年境况,因此将部分房产用以养老支出是长期的转化趋势。而且房产税和遗产税的推出对“以房养老”也可能有利,这些政策的推出能够在一定程度减少老人对房屋产权的持有意愿,从而将房屋产权变成现实消费。这项措施给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带来了福音,同时随着观念的转变,“以房养老”会被更多人认可。借鉴国外“以房养老”和国内以房养老试点的普遍经验得知参加以房养老的条件比较苛刻,要求老人不仅要拥有房屋的自主产权,而且是自住房屋,具有中等收入(房屋价值太低不行),并且房屋位置较好(城市或城郊)。符合这些要求,而又主观想参加“以房养老”的老人数量相对来说较少。但是,“以房养老”这一保险给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了一种选择,让广大老人更多一条路可选。至于走与不走,全凭老人自主选择。综上所述,以房养老作为一个舶来品,有它在我国的适应性和局限性,需要保监会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进行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的养老经济模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赡养、退休金、社保金。由子女来养老,随着“4+2+1”的家庭模式逐渐增多,面对巨大的家庭压力,独生子女一代很难再稳妥地用自己的力量给老年人一个安心享受天伦之乐的晚年;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鉴于以上原因,我国适时的提出了以房养老。我国推行以房养老,如果能积极的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在推行过程中相继出现的其它问题,那么请相信我国的以房养老之路是广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