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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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通知体系[2008]06号各部室、驻地项目部:近期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一批新的法律规和标准规范,我部门对其中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了识别,现通知如下,请各部室和驻地项目部及时更换法律法规清单并遵照执行。序号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号执行日期被代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号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2008-3-3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低炭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2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20082008-3-31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1988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体系保证部2008年7月11日最近,在我市几次质量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擅自使用经过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其直径变小,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尤其市抗震性能留下严重隐患。为此,苏州市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使用冷拔调直加工钢筋对建筑工程质量带来的严重后果。坚决遏制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各建设(房产)、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及《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以下简称1499规范),对进场钢筋(包括外加工成型、半成型钢筋)进行外观尺寸、重量偏差验收,并在见证取样后送检测单位进行力学性能检测,全部合格后方可接受该批钢筋进场。对不合格钢筋,应按要求做好标志后清退出场,并由建设(监理)单位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书面报告。严禁不正当外包加工成型(半成型)钢筋的行为。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用事业管理处按照1499规范加强对钢筋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使用冷拔调直加工钢筋和劣质钢筋的施工企业,应责令其整改,所有未使用钢筋应清退出场;已使用钢筋,由施工、监理单位查清该批钢筋所使用部位,通知质监、检测单位到场打开混凝土,检测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原设计要求,严格按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对采取欺瞒手段继续采购使用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移交规划建设监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档案。四、各检测单位应加强对送检钢筋的检测工作,发现有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应立即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通报。2009年1月1日以后检测机构在接收送检材料时必须见到取样员证及见证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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