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部件及原材料报废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零部件、原材料、设备及配件的控制,对不合格品的报废处理流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下列不合格品应在经过评审后才能报废:一、零部件及原材料:1、停产三个月以上,无法进行维修改作其它用途的零部件。2、停产半年以上,无法正常生产使用到其它产品的零部件。3、在生产过程中和成品检验中检出不合格,根据有关规定相关责任已经确认并且确定无法使用的零部件。4、经过设计、技术改进,确定存在重要缺陷或质量隐患而必须停止使用的零部件。5、已经过期或者已经失效而无法使用的化学品。6、已经老化、失效的原材料。7、因雨淋、火灾或其它外界原因造成破坏、损毁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二、设备及配件、工装:1、已经功能损坏,无法进行维修的设备配件、工装。2、已经使用五年以上,无法满足生产、试验需要已经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3、经技术改进长期闲置或淘汰的设备、工装。以上不合格品在报废前需要进行评审,评审可以由生产、品质、采购、研发、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由提出部门组织,经请示主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报废品须用红色油漆涂“X”字样,并必须进行隔离封存,在批准报废后,由采购物流部实施报废、并保存报废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交财务部库房或其它相关负责人。报废审批表的格式附后。报废审批表经审查,建议报废以下物品:序号名称编号单位数量报废原因:编制参加评审的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报废审批表经审查,建议报废以下物品:序号名称编号单位数量报废原因:编制参加评审的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