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程序法定时间和异议投诉法定时间的规定序号程序内容法定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六条)2招标人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一条)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5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六条)6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7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一条)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9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三十五条)10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1公示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五十四条)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13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1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15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16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时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7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