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商事再审律师实务主讲人:王宝华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内容提纲最高法民事再审概况·背景·基本流程·再审效力·法律依据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最高检抗诉·院长提审下达再审裁定·自行提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案例研讨施维案、东方资产郑州办案提问问答·联系方式一、最高法民事再审概况(一)背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化、可操作性强(二)最高法再审基本流程本院提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最高检抗诉受理申请立案审查迳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听证程序)下达再审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提审指定再审指令再审下达应诉通知(被申诉人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开庭)(三)最高法再审效力1、裁定再审的效力原判决中止执行民诉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已经再审审理的效力不再受理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最高法再审效力3、最高法再审判决一般为生效判决、裁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四)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二、程序启动·最高法监督·最高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诉-(高检审查)-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再审·案外人或当事人申请(一)最高法审判监督·最高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最高检抗诉当事人申诉-(高检审查)-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再审第18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案外人申请《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四)当事人申请1、实质条件(1)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时效:生效判决作出后两年以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3)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情形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程序(1)递交再审申请材料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主要材料:·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光盘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排列整理。(2)受理再审申请最高法受理登记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3)立案审查1、形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是否如何要求《解释》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2、实质审查(1)审查标准:再审理由是否成立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2)审查方式:·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审判人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采用的审查方式。(2)审查方式·迳行裁定主要是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审查方式·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案情、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是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办理申请再审案件中引入“直接言词原则”。同时,在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解释》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3、下达审查结果(1)裁定驳回没有次数限制,但一般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当事人第二次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可能性较大。(2)裁定再审下达再审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正式进入再审程序三、再审审判权分工1、自行提审一般原则2、指令再审两便原则3、指定再审原审法院存在回避情形不得适用1、自行提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一般原则2、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交予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两便原则考虑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指定;认为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因素。3、指定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解释》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在“管辖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由以及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等需要作适当回避因素,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还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裁定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再审案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目的:确保再审纠错的有效性,防止反复再审,浪费司法资源。四、案例研讨施维与许惠成抵押还款协议纠纷案下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焦作鑫达化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下达再审裁定指定再审五、提问问答·联系方式Anyquestions?王宝华工作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电话:010-6268299613701058138E-mail:wangbaohua2003@163.com网址:中国再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