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二、检查清理的范围。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三、检查清理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四、检查清理的方法。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三)对在学历、学位材料上弄虚作假的,应要求干部本人予以说明。如能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干部本人责任;如拒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继续伪造证据掩盖真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五、检查认证学历、学位的条件和材料。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检查认证学历、学位的条件和材料,主要有以下类型:(一)国民教育学历。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中的学习经历。证明学历的凭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3种。(二)取得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学籍,须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入校复试合格。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者,属无学籍学员,学习结束时只能发学习证明。高等学校为社会举办的短期班,学习结束后所发的结业证书为培训性质的学习证明,不同于以上第(一)项规定的结业证书。(三)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自1993年、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自1994年起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非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1989-1993年颁发的所有毕(结)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钢印:1994-1999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加盖有国家教委(教育部)钢印,2000-2001年改为省教育厅钢印。从2001起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四)学位是对授予者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设置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的获得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研究生,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教学计划并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相应学位;第二种是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似限于硕士、博士),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第三种是在职人员通过研究生招生单位或全国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后二者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不具有与学位对应的学历。(五)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生离校时随转个人档案一般应有如下材料: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高考报名表:3、报考高校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4、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成绩单;5、高校毕业生鉴定表;6、高校毕业生登记表;7、授予学士学位(限于本科毕业者)的证明材料。保送生则由保送材料替代入校时的相关材料。(六)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一般应有如下材料: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本科毕业后工作4年或4年以上在职人员向教育部指定院校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2、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3、学业成绩记载表;4、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5、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书等。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一般应有如下材料: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登记表;2、硕士学位申请表;3、1995年1月1日后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的,须具有外语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4、1999年9月1日以后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的,还须具有学科综合科目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5、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书。在职人员最低应有本科毕业才能报考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毕业时一般应有如下材料: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登记表:2、硕士学位课程成绩登记表;3、硕士学位申请表;4、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书。(七)博士研究生毕业时一般应有如下材料: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2、专家推荐书;3、博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4、学业成绩记载表;5、博士毕业生登记表;6、授予博士学位决议书。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须是硕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应有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博士学位申请表、授予博士学位决议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凡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将其学历、学位填写为:在职研究生毕业、学硕士或“学博士。凡在职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只能获得学位,其学历状况仍填写其入学前的学历,其学位填写其所获得的学位,如:大学本科毕业、x学(硕)博士。(八)根据有关文件精神,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员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九)经过成人在职高等教育如电大、函丈、职大和自考等取得学历、学位的,一般应提供如下归档材料:1、成人高考登记表;2、学籍表;3、学习成绩表:4、毕业生登记表;5、授予学士学位(限于本科毕业)的证明材料等。对于经成人高等教育形式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应将其学历、学位填写为:如,电大本科毕业、x学学士。(十)各级党校学历教育的检查认证,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依据;2、接受党校教育获得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填写为:如,xx党校研究生毕业;3、凡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接受党校教育获得学历的,应注明“在职”,填写为:如,xx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如为通过党校函授教育毕业的,应填写为:如,xx党校函授本科毕业;4、1993年及以后毕业的,其毕业证书须加盖“中共湖南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证书专用章”或“中共湖南省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证书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凡符合中央中发11983]14号、[1990)15号、[199引11号、[2000D0号文件规定要求,参加各级党校的培训班(含理论班)、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班次、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的函授教育,并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取得同国民教育相对应的学历和待遇。各级党校学历教育形成的相关材料,也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行政学院教育学历、学位的认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十一)通过军队院校教育获得的学历、学位,应根据干部档案材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认证。(十二)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不论其是否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结)业证书,都只能视为干部的一项培训经历,而不是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精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经达到了岗位所需要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千的一种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参考依据,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其文化程度填写为:大专专业证书。(十三)回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按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国办学机构与境外单位合作办学,学校法人应是中方代表,即合作办学要以我方为主,在我方不能发毕业证书的情况下,由境外合作方所发的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六、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经过这次干部学历、学位集中检查清理之后,要把对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认证,列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此,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一)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制度。为了便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情况,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监督,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入学考试被录取之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填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手续完结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主管部门各留存1套备案材料备用。(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1、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准毕(结、肄)业之后,干部本人应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毕(结、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有关办学机构应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干部的全套学历、学位归档材料。2、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连同干部本人和有关办学机构提供的材料,呈报办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审核认证手续:凡是呈报材料齐全准确并符合有关认证条件规定的,由干部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对于呈报材料确有疑问并难以确认的,其中,属于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教育系列的,呈请省教育厅的有关机构审核认证,属于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系列的,呈请省委组织部审核认证。3、审核认证之后,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干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手续完结后,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留存1份《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并将认证结果通知干部本人,其它认证呈报材料连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由干部主管部门归入干部本人档案。搞好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学历、学位声誉的重要手段,对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以及促进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搞好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