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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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线:“混合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辨析发布日期:2014-07-16浏览次数:67信息来源:国资委网站字号:[大中小]时间:2014-07-09原文作者:沈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备受关注,各种解读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各种声音又不同程度地对呼之欲出的新一轮企业产权改革施以影响。有六个核心和焦点问题值得关注。其一,对混合所有制存在两种理解当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或者是私营资本与外国资本的融合;狭义的理解则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仅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这句阐释来看,广义的理解也有其依据;但联系上下文关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应当更符合《决定》本意,这样更能直接体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用意,也更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其二,“混合所有制”会不会取代“公有制”“私有制”按照通常的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宏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和比重,在宏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指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构成,在微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实质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应该说,这种解释在学理上是能够讲得通的;不过,我们当前所说的“混合所有制”,还是主要就微观层面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首次出现在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相联系。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来看,进一步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经济关系实现的具体形式,主要是指资产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同一所有制经济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中又可以容纳不同所有制经济。因此,这里的“混合所有制”,着重在企业层面尤其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语境下展开,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相对于股份制是侧重于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中产权来源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要求不仅投资主体多元,而且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属性也是多元的。其三,混合所有制究竟是谁“混合”谁非常明显,从当前舆论的解读和各地的实施来看,主张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私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作为国企改革路径,非公有资本(其中主要是民营资本)是其“团结”对象,进而将混合所有制定义为“国企向民企敞开大门”;实践层面上,中石化宣布要对自己的优质资产油品销售领域引进投资,重庆计划5年内8成以上竞争类国企实现混合所有制,相当一部分会全部退出,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决定》提出的“交叉持股”至少是双向的,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也是混合所有制。他们强调,只有发展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经济,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正确方向。混合所有制是谁“混合”谁?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的确是与国有企业改革相联系的,混合所有制是在经历了放权让利、经营承包制等改革方法后,在股份制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不过,国企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为了做大做强,不能为了混合而混合、削足适履;混合的途径不仅包括非公有资本进入到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也应包括国有资本进入到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所控制的行业和领域。还有一些人以《决定》中“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为依据,认为这是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并控股。实际上,这句话并不意味着只有国有企业让出控股权这一种可能——它完全可以是由非公有资本持有全部股份的企业,在引入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仍由非公有资本控股。不过,这倒是涉及了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混合所有制企业控股权之争。对混合所有制的这些担忧都与控股权和控制力有关。其四,混合所有制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馅饼还是陷阱当前,对“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两方面的疑虑:一是会不会成为“国退民进”和国资流失的通道,另一方面是不是为民营企业设置了“陷阱”或“骗局”。就民营企业的疑虑来说,有媒体将混合所有制渲染为“如果民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国企改革,很可能是‘羊入虎口’”,“很多国企让民营企业进来,就是为他们承担负债,企业还是由国资和政府控制”,还有一批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如果不能取得控股权,就不会参与国企改革。对于这样的呼声,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必须依法给予有效保障。然而,把获得国有企业的控股权作为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价码,否则就认为国企没有“诚意”,也是没有理由的。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动辄上万亿元,我国的民营企业还难以有实力一举控股,即使是组织共同资金也需要假以时日。更何况,国企总体上并不缺少资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重点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战略”,而要执掌处于资本密集与技术密集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对企业战略决策发挥关键影响力的控股股东,绝非仅凭拥有大量资本就能够胜任,一些混合所有制改革教训已成前车之鉴。至于混合所有制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从《决定》来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用意是十分明确的,这不仅是对非公有资本的重视,而且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具体的实施来看,各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细则正在进一步减少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是愈益宽松的。馅饼还是陷阱,这最终还要取决于民营企业自身素质,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参与国企改革或改制,或者抱着投机的想法而对企业长远发展缺乏考量,或者仍然在家族制的管理格局中故步自封,不允许国企参股、不允许其他民企参股,同样无法通过混合所有制来实现发展。其五,混合所有制是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良方在“混合所有制”的概念被热炒之后,有人担心这是“国退民进”的先声,也有人担心在融合的过程中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可以理解,30多年来的国企改革,几经反复中的确经历了国有资产流失之痛。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3月9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另外,从当前混合所有制之争的嘈杂声中,也不难看出上述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例如,有媒体提出,唯有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才能表明政府之诚意,消除企业家们的戒心。正因为这类言论随处可见,并对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人担心搞运动式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可能会冲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过,只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实现《决定》中提出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之期待。如果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看成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此消彼长、你进我退的“零和博弈”,也不符合《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位和厚望。还需要补充的是,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企业又有自己的具体实际,我们不应该将混合所有制当成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万能药方和唯一手段,正如当年破除“一股就灵”的迷信一样,今天也需要走出“一混就灵”的误区。其六,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运营管理企业的运营管理方式,这个问题看起来不像“进”“退”之争那样关系全局,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以上一系列争论的社会影响和走向最终要通过细则来实现,要通过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运营管理的各个细节来落实。这其中涉及许多具体问题,以下略举一二。在混合产权的前提下,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有观点认为,搞了混合所有制以后,企业自然就具备了最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如果法人治理结构好的话,企业根本就不需要什么“婆婆”,这显然是将混合所有制企业过于理想化了。时下,尽管旗下拥有不少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多元投资主体的子公司,但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母公司还基本上是单一股权模式(113家中央企业中,仅有8家央企已在母公司层面做到多元投资主体)。随着混合所有制在更大范围实现,随着一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样一种现象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复杂:在国有经济成分首次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相融合时,企业中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界限是明确的;但当这类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次投资时,新形成的产权就变得不易明确区分其所有制性质。经过多个层次的投资组合,对国有资本监管机构来说,其面对的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变成各种类型、不同层面的“混合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考核国有企业的业绩,监管机构怎样既避免管理“越位”、又不“缺位”是个新课题。为了适应上述新变化,《决定》相应地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人据此认为,“以后可能国有企业的形式不会存在,而是以国有资本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影响力,最后就只是抽象成以国有资本的数量和所处领域来衡量吗?毋庸讳言,以管资本为主能够简化宏观国有资本管理,并且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和规范治理,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然而,若是由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抓资本不抓企业,则会陷入只见物不见人、将所有制等同于所有权的认识误区,忽视了公有制企业在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长此以往,不仅对国有企业所寄予的“承担社会责任”等期望成为一句空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无异于私有制企业,就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总之,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最大亮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如在弦之箭,势在必发,唯有走出各种似是而非的迷思,才可能保证其正确的前进方向,唯有方向明确精准,才可能取得预定效果。(本文章摘自2014年《前线》第七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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