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职业危害现状预防对策的探讨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吴珂、嵇康、祝贝思)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危害的种类、现状、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对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危害的预防和防治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对策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该法突出了对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职责和义务,准确定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详细阐述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国家疾病2013年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现有7.75亿劳动人口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约有2亿人,主要分布在30多个行业,涵盖煤炭及矿山开采、冶金与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筑、机械制造、木业加工、皮革制造、医药、生物加工、废品收购等行业。如此众多的企业,从而吸纳了数以万计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众多,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病例要大于报告数量。近些年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已预示着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根据2014年《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截止2014年底浙江省已探明金属非金属矿产种类113种,主要种类为铀、钼、萤石、金、银、铜、钨、锡、铅、锌等矿产,浙江省矿山总数2738家(不含工程性开采的石料矿山),矿山从业人员79718万人,年产矿石4.4亿吨,全省矿业总产值达到130亿元。目前,浙江矿山开采企业投资主体多为个体或私营企业,矿山投资规模小,开采能力低下,科学技术在采石活动中所占比例偏低,企业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工人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作业环境相当恶劣。从业者一旦罹患职业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甚至死亡,最终给劳动者和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巨大的情感上的伤害,由此而引发群体性职业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更是加剧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一、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职业危害因素分析矿山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露天矿生产过程中,不论是剥离还是回采矿石,工艺流程一般都要经过穿孔、爆破、装载和运输。地下开采主要包括开拓、采切(采准和切割工作)和回采三个步骤。矿山开采过程中,劳动者不可避免的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振动等职业危害因素。工人长期反复接触,极易造成不同程度的矽肺、职业中毒、中暑、放射性疾病、局部振动病、噪声聋等职业病。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生产性粉尘、化学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放射类物质等。生产性粉尘主要来源于采掘作业过程中,由于放炮、机械凿动、切割、摩擦、振动等开采工艺原因,而伴随着大量的岩尘、矿尘(混合性粉尘、烟尘、游离二氧化硅)。化学性毒物,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及其化合物如锰、铬、磷、砷、氟及其化合物,主要存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矿井下还存在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沼气主要来源于岩层、岩块内,一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主要来源于放炮的炮烟,如炮采用的硝酸甘油炸药。二氧化碳多来源于岩层和巷道的木材腐烂及放炮炮眼与矿工的呼出气体。有害物理因素噪声与振动可存在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在凿岩、放炮通风和运输过程中,其可能导致噪声聋和手臂震动病。放射线物质主要来源于天然放射性元素铀的矿产资源等。二、国际上针对金属非金属矿业开采过程中的产生职业病危害防范对策1、制定法律、法规,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采矿行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国家首先十分重视矿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保障采矿业职业危害防治行为。英国是人类史上较早的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183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并行经四次修改,最后终于在1975年4月颁布了当时世界上最全面、最严谨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该法明确了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雇员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包括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安全。日本也十分重视地下作业的职业卫生防护问题,不但有专门法律,1947年颁布了《劳动基准法》,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美国于1977年颁布《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其中明确提出对于矿山井下防尘防毒的实施规范,对于井下空气质量有着严格监测标准,如果矿主所采取的措施达不到标准,一经举报或查实,矿山安全卫生监督官员有权签发关闭矿山的指令。2、技术改进矿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美国矿山防尘设备以监测环境为主,通风和洒水为主要防尘措施,起到稀释粉尘浓度的作用,所有煤矿的采煤机滚筒内装备有喷水设备。日本井下通风机组、风筒、井下空气净化机组等矿用设备研发能力非常强,产品畅销全世界。南非的深井冰冷却降温技术世界一流。澳大利亚矿山企业电子控制信息化程度较高,电子设备能适时分析井下空气质量,确保新鲜空气及时补充。三、对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应对措施建议(一)加强“人治”,行政监管部门与企业管理部门应形成有效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与落实。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矿山开采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工作。监管部门还应与矿山企业共同建立与完善职业病预防责任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职业病预防组织管理规范,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责任。加强工人职业卫生个体防护能力宣传教育,使工人能够熟练掌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佩戴。对于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应履行告知的义务,使劳动者对其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有更加直观、充分的认识及预防。企业还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二)加强“技防”,提升技术层面的预防应对能力矿山企业应与时俱进的提升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能力,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切实有效的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乃至生命损害或影响。针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已确认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有害因素,应遵循科学开采的开采方式,屏蔽与消除易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切实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利。1、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粉尘预防。生产性粉尘是井下矿的主要有害因素。许多生产工序,如打眼、放炮、落矿、装岩、运输等都能产生大量粉尘。因此,矿石开采过程应优先采用防尘开采工艺(如,湿式作业,可有效降低开采时产生粉尘浓度),加强井下通、排风能力,配备先进的空气净化除尘设备,确保井下空气中粉尘浓度低于国家标准的限值。加强个体职业防护,减少身体暴露部位,要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不同型号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2、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化学有害物质的预防。一些通风不良的矿井,可能存在沼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等化学性有害气体,防护不当可以发生火灾、爆炸,甚至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的化学中毒、死亡。因此,井下开采应建立合理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禁止扩散通风或微风、无风作业。建立严格井下空气质量监测制度,监测到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异常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矿井的机械通风能力,确保每个断面都有足量新鲜空气,确保废气及时排放与处理。井下还应配备应急救援防护装备,确保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3、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物理有害因素预防。近年来,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提升,不少大型、高效、大功率设备的广泛使用,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随之带来的噪声污染、振动危害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井下工作环境特点是温度高、湿度大、温差大,不同地点的气流大小不等,长期在这样环境下作业,劳动者易患风湿类疾病。因此,要在防护设施和设备选型上优先选择防震动、低噪声、抗噪声设备,以电动工具代替风动工具,以皮带运输机代替振动式运输机生产,平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科学的改进采矿设备、运输设备工艺,以低声或无声代替高、强噪声,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少噪声源。针对生产过程中不良气象条件预防,夏季应做好防高温防中暑,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同时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好井下劳动者工作时间,严禁超时限工作、疲劳工作。4、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放射性物质预防。有些金属矿山在生产中容易产生放射物质(如铀、锌、氡气),预防不当容易造成放射皮肤病及其他放射性损伤,严重的更能危及劳动者生命。因此,存在放射物质的矿山生产企业应加强预防放射物质的技术防护。屏蔽放射源,定期测量放射物质质量。加强工人个体防护,购置防辐射工作服、缩短工人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加强放射饮食、职工疗养等方面的综合防护对策来应对。鉴于当前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现状与形势,务必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消除或降低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确保该领域劳动者健康及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号主席令,2011年12月31日;[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4]《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