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周叔敏目录一、我国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二、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三、地区性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四、关于对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的了解、研究与掌握“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Henkin)当今,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实现着法律的全球化。其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似乎早已开始全球化了。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就已经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此后,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不断涌现,且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已达到30多个。并且,其中一些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都已得到了世界上知识产权大国的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有的称为“公约(Convention)”,有的称为“条约(Treaty)”,有的称为“协定”或“协议”(Agreement)”,但其含义都属于国际条约。不过,这些国际条约中的部分缔约成员不是国家,而是某个国际组织或是某个经济区。除了那些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之外,还有一些将可能产生很大影响的、目前还未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如已经签署但还未生效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反造假贸易条约(ACTA)》,以及还处于谈判阶段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本文中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签订、生效与我国加入的时间及各类统计数据,基本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网站。截止2016年3月底,在已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中,我国加入了16个。在这16个条约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EWIPO)》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CEWIPO是1967年签订的,1970年生效。截止2016年3月底,全球已有188个成员国。我国是于1980年加入的。TRIPS是1994年签订的,1995年生效,截止2016年3月底,有161个成员,这些成员的国际贸易额已占全世界国际贸易额的98%。我国于2001年加入。与TRIPS相同,美国、欧盟等2013年3月开始谈判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inServiceAgreement,TISA)》,也是WTO框架之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G20集团中的20个成员国都参与了这一谈判。中国于2013年9月也宣布参加这一谈判。该条约也必然会涉及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该谈判计划在2016年底结束大多数技术问题的讨论,谈判中的困难问题将提交各国更高层次的决策层。一、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加入了生效的16个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其加入知识产权时间次序如下:1.CEWIPO,1980年加入。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于法国巴黎签订,1884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17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加入。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5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加入。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瑞士伯尔尼签署,1887年12月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加入。5.《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1952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生效。截止2016年3月底,其1952年文本拥有62个成员国,其1971年文本拥有98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同时加入这两个文本的条约。6.《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73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78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加人。7.《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1970年于美国华盛顿签订。至2016年3月,已有148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加入,成为其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8.《商标注册用货品与服务国际分类之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softhe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8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加入。9.《国际认可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BudapestTreatyontheInternationalRecognitionoftheDepositofMicroorganismsforthePurposesofPatentProcedure,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79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加入。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ProtocolRelatingtothe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1995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96个缔约方。我国于1995年加入。11.《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Agreement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forIndustrialDesigns,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5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6年加入。12.《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堡协定》(Strasbourg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至2006年年底,已有6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1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1961年于法国巴黎签订,1996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74个成员国。根据此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法语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加入。14.TRIPS,我国于2001年加入。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CopyrightTreaty,WCT),1996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2002年生效。到2016年3月底,已有93个成员国。我国于2007年加入。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1996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2002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94个成员国。我国于2007年加入。这16个条约中,13个都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此外,我国已于2014年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TreatyonAudiovisualPerformances)。该条约2012年于中国北京签订。但该条需要拥有30个缔约国才能生效,而至2016年3月底,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缔约国。我国还签署了4个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但并未批准加入,这些条约是:1.《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WashingtonTreatyon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简称《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于美国华盛顿签订,至2016年3月底,由于没有达到生效要求,该条约并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需要遵守其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与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因此该条约的部分条款也已经生效。我国于1990年5月签署。2.《商标法日内瓦条约》(TrademarksLawTreaty),1994年10月于瑞士日内瓦签署签订,1996年10月生效。截止2016年3月底,已有55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0月签署。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TreatyontheLawofTrademarks),2006年3月于新加坡签署,2009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有40个成员国。我国于2007年1月签署。4.《帮助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利用已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MarrakeshTreatytoFacilitateAccesstoPublishedWorksforPersonsWhoAreBlind,VisuallyImpairedorOtherwisePrintDisabled),简称《马拉喀什视障碍者条约》2013年6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由于没有达到生效要求,该条约并未生效。我国于2013年6月签署。二、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一)由WIPO执行的国际多边条约WIPO宣布其执行着26个国际条约。但WIPO管理的曾管理的国际条约还不止这26个。在这26个条约中,除CEWIPO之外,关于工业产权的是18个(将集成电路配置也归为工业产权),关于版权及其邻接权的条约是7个。在这26个条约中,有三个是由WIP0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这三个条约都是版权及其邻接权的条约。CEWIPO之外的这25个条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的条约,共4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分类的条约,共6个。第一类条约如下:(以条约英语缩写的首位字母次序排列)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未生效)2.《伯尔尼公约》3.《卫星传输节目信号配送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卫星公约》,ConventionRelatingtotheDistributionofProgramme-CarryingSignalsTransmittedbySatellite),1974年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1979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有37个成员国。4.《制止来源虚假与欺骗性标记商品的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fortheRepressionofFalseorDeceptiveIndicationsSource0nGoods),1891年于西班牙马德里缔结,至2016年3月底,拥有36个成员国。5.《马拉喀什视障碍者条约》(未生效)6.《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TreatyontheProtectio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