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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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的说明一、基本情况舟曲县草地资源丰富,整个天然草场有三大类型,草甸草场类约为33.49万亩,占可利用草场总面积的40.6%,灌丛草甸草场面积21.18万亩,占25.7%,林缘草原草场类面积27.76万亩,占33.7%,牧草种类丰富,豆科牧草分布广泛,舟曲县草场中,二等草场占74.3%,三等草场占25.7%,平均亩产牧草量200—300公斤。天然草原面积88.0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0.8%,有可利用天然草场82.42万亩。由于受超载放牧、乱占乱垦、乱砍乱伐、气候干旱、鼠虫危害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全县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涵养水源的功能不断减弱,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的隐患加大,使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草畜矛盾日益突出,反过来又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将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做如下说明:二、超载放牧对天然草场的影响1、超载放牧使得草地退化,草原的产草量减少,草质变劣,沙化扩大,导致荒漠化。2、过度放牧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即牲畜可利用牧草种群急剧衰败,而牲畜不可利用的其它植物种群却迅速旺盛起来,最终阻碍牧业发展。3、过度放牧使植物组成发生变化,群落类型也发生改变。在过度放牧情况下,疏林草原或具有灌丛的多年生禾草草原会变为耐旱耐盐的禾草-蒿草类草原,甚至变为蒿草杂草类草原。4、过度放牧对植被盖度和生物量的影响最明显,表现为草本植物高度降低,植株变稀疏,枝叶减少。5、过度放牧间接影响土壤的水分循环、有机质和土壤盐分的累积,而且还通过牲畜的践踏、采食以及排泄物直接影响土壤的结构和化学性状,从而对土壤的理化性状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土壤贫瘠化和干旱化,甚至造成盐碱化严重不良后果。6、放牧强度的增加导致草原群落逆向演替的发生,植物群落变得单一,生物多样性降低,抵抗能力变差,向荒漠化演替。三、超载放牧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和《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禁止在天然草原超载放牧。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第三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四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2、《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及饲草饲料总储量,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主要措施、双方的责任、期限等。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提高出栏率等措施,合理利用草原。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采取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提高草原的综合生产能力。3《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1)超载10-30%(2)超载31-50%(3)超载50%第四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甘肃省落实草原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规定:划定禁牧区域。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全省对退化、沙化、盐渍化严重的天然草原以及黄河、长江和内陆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天然草原实行了禁牧封育。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落实草原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确定禁牧区域,并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户,明确禁牧要求,层层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并按照《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5、《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禁牧令应当明确草原禁牧区域的四至界限、禁牧期限等。舟曲县畜牧草原工作站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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