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在刚刚完成的为《社会科学战线》“学术名家”专栏所撰写的《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以麦金太尔的美德理论为中心》一文中,我断定,美德伦理学几乎是中外所有传统伦理学理论中最原始、也最连贯成熟的经典形态,并且我尝试着给美德伦理学做出了如下概念界定:“它以人类个体或群体的道德品格和伦理德性为其基本研究主旨,意在通过具体体现在某些特殊人类个体或社会群体的行为实践之中的卓越优异的道德品质,揭示人类作为道德存在所可能或者应该达成的美德成就或道德境界。”可是,严格说来,这一定义仍然未致周延,最起码尚未涵括其基本方法论。弥补这一缺陷当是我撰写本文的一个基本原因。不过,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有关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虽然近些年已经逐渐为国内伦理学界同仁所关注,欧美学者的相关研究之最新成果也不断被译介过来,并受到伦理学学者们的重视。但总体看来,国内美德伦理学的当代研究仍处在复苏初期。考虑到美德伦理学曾经长期是以儒家伦理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态和学理进路——尽管其与西方古典美德伦理学之间存在着诸多理论和方法的差异①,在现、当代中国伦理学语境中重释、乃至重构中国文化特色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似乎更有理由要求更多更高的理论关注和学术探究。本文试就美德伦理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究,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是属于中国道德文化语境的特殊性问题,而更多的则是现、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中所遇到的一般理论问题。通过本文的阐释和分析,我不仅想补充完善前文所未竟者,而且希望引起国内同仁对美德伦理学这一古老而日新的课题给予适当的重视。一、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现代身份再确认自20世纪伊始G·E·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之后,西方伦理学便在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挟裹下发生了一次具有根本意义的理论转型:长期被视为人类“实践理智”或“实践理性”之伟大成就的“规范伦理学”(normativeethics)开始逐步转向并追逐现代“科学理性”或“技术理性”,所谓“元伦理学”(meta-ethics)或“分析伦理学”(theanalyticalethics)或“理论伦理学”(thetheoreticalethics)由此成为20世纪相当长时间内伦理学学科的权威性理论范式。我自己也一度曾经把“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看作是西方伦理学史上具有历史演进和更替意味的三种基本伦理学理论范式。但现在看来,这一学术判断仅仅是一种出于学术便利的大致的类型学分辨而已,仍需要许多学术解释和学理论证。一种较为准确的学术刻画似乎应该是这样的:“规范”和“协调”始终是道德伦理的文化功能,甚至可以看作是道德伦理始终不渝的根本目标。就此而言,所有的道德伦理——无论以何种形式表达出来——都是规范性的,因之任何一种伦理学——无论以何种理论形式或方法建构和表达——也都是某种形式的规范理论研究,美德伦理学如此,规范伦理学更是如此,即便是所谓“元伦理学”其实也是在通过寻求某种“严格的理论”方式,给予道德伦理规范以“科学的”、“客观的”理论证明。②如此看来,所谓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类型学划分,更多地在于其学理分梳的意义,而非其实质性的价值规范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述类型学划分是无足轻重的,恰恰相反,正是通过这一划分,使我们有可能揭示和了解,在现代社会文化语境中,由于道德伦理作为现代文化元素的意义和作用,已同其作为传统文化元素的原有意义大为不同,因而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分化和转变也2包含着重大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意义变化,其中最为关键性的一点是,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以及由其所带来的现代社会生活的日趋公共化和现代社会文化的日趋世俗化、大众化、乃至市场运作商业化,不仅使得“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显严格,而且也使得前者对后者的挤压和冲击不断加剧。在此情况下,个人美德伦理的实践及其目的性价值意义逐渐被忽略,以至常常被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作为“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搁置于伦理学的视野之外,因之,作为以个体美德及其实践为中心研究主题的美德伦理学也渐渐式微,无法获得足够的理论重视。与此同时,伦理学也同许多其他人文学科一样,逐渐被卷入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之大潮当中,寻求具有社会公共性和“普世性”规范功能的“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逐渐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中心主题。由是,所谓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及与之相应的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分和对照,便逐渐凸显出来,并且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视之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现代性”理论转型。在欧美伦理学界,较早意识到这一理论导向转变的伦理学家是麦金太尔和某些新自由主义的伦理学批评者,尤其是现代道德共同体主义(一译“社群主义”)者。他们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运用不同的学术资源和理论方法,对这一理论转向给予了批判性的反思,麦金太尔本人甚至做出了“启蒙运动”以降整个“现代性道德谋划”——即以寻求“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为根本宗旨的现代伦理学谋划——已然彻底失败的结论,并坚决主张重返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传统,以克服“现代性道德谋划”所导致的现代伦理学自身的理论危机和实践后果③。在国内伦理学界,正是借助于翻译麦金太尔先生的作品,我们才开始意识到这一理论转向,但对此仍缺乏实质性的深入研究,虽然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已然开始进入这一课题的前沿演进脉络④。明乎上述理论背景,我们当可提出这样的问题:美德伦理和美德伦理学是否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而变得无足轻重了?反过来说,一种即便是具有高度普适性的规范伦理是否足以料理现代社会和现代的全部道德伦理生活?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的理由我已经在“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一文中详细阐明了。在此,我只想再强调三点:第一,无论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有多么彻底,“私人生活领域”都不可能全然消失。因此,美德伦理即使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张的情形下,也仍然能够找到自身的再生之地。第二,“现代性”的规范伦理学——无论其理论的“可普遍化”程度多高,其实践的“普适性”多大——都无法充分料理现代人日益稀罕却又日益复杂的“私人”道德生活问题。因此,美德伦理学的研究不仅仅只具有道德史或伦理学史的学术意义,也具有现实生活的实践意义。或可说,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仍然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合理期待和寄托,而且,随着“公共社会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两分日益明显和严格,不仅使得这两种伦理和伦理学的学术分野更加明朗,而且同时也使得两者间的相互攀援和相互贯通更加必要。第三,基于前面的分析,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因为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学区分,而简单地将前者归诸于“传统伦理学”的范畴,将后者归诸于“现代伦理学”的范畴,更不能因此误以为“美德伦理”只是一种非规范性的伦理。我想,把握并理解了这三个要点,我们就不难明确美德伦理学的现代身份。事实上,美德伦理学并非不关注道德伦理规范的建构和论证,而是更强调在提出和论证道德伦理规范之前,必须首先确认我们依此制定这些道德伦理规范的具体历史语境和文化语境,用麦金太尔的话来说,就是在制定和论证诸如“正义”、“合理性”一类的道德伦理原则之前,必须首先弄清楚“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的问题。因为社会历史和文化语境的不同,必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有着对诸如“正义”等基本道德原则(规范)的不同理解,3他们各自所由此形成的道德伦理概念很可能是“不可公度的”(incommensurable),有时候甚至是“互不相容的”(incompatible)。因此,现代美德伦理学强调特殊道德共同体的文化多样性和差异性,强调个体对所属特殊文化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和目的论的价值承诺,进而推论出各种道德伦理谱系之间的相对独特性和它们相互间的“不可公度性”(incommensurability,也译“不可通约性”)。此其一。其二,基于对文化或道德共同体之独特性的先在确认,美德伦理学坚持各种形式的文化或共同体之道德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因而在总体上坚持所谓“多元文化论”(multiculturalism)或“文化多元论”(thepluralismofcultures);坚持道德文化传统和历史叙事之于所谓“普遍理性”的优先性,甚至根本不承认有所谓“普遍理性”和“普遍原则”。正是依据此一事实,学界的许多人将美德伦理学归诸于“道德共同体主义”和“道德文化的特殊主义”范畴,有学者甚至据此将之定性为“道德相对主义”。(稍后在最后一节再谈)其三,现代美德伦理学仍然秉承古希腊美德伦理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传统,坚持保留道德与人性之间的某种内在关联,因而也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古典道德形上学的论理方式,保留并坚守着古老的“道德目的论”(theteleologyofmorals)学理理路。遵循这一目的论的理路,现代美德伦理学强调道德伦理的责任主体,而不只是注重责任分配本身;强调个人的内在道德目的之于其言行的重要的价值引导意义,而不是直接指向个人的权利诉求;强调个人的道德资质、伦理身份等天然的或内在的人格因素对于个人道德伦理实践的密切而复杂的价值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寻求个人的社会化身份及其制度化确认(如,作为国家公民;甚或作为所谓“世界公民”)。在美德伦理学看来,个体的人格确立和目的确认比之于他们的社会化身份和“公共化”目标,能够更充分、更切近、更“本真”地说明人们的道德伦理言行,因为前者比后者更直接、更深刻、更内在地影响着个人的道德生活实践和伦理关系互动,同时,个人对自身价值目的的确认同其人格认同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总而言之,对于文化或道德共同体及其独特性的优先确认、道德文化传统的多元论和道德之历史叙事的语境主义立场,以及借助于前两个基本点而得以确立和展开的道德目的论理路,构成了现代美德伦理学建构自身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系统的三个主要方面,三者之间既各有指向,又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现代美德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不难看出,这一理论框架基本上立足于传统资源,坚守其理论传统,却又面向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生活实际。当然,现代美德伦理学也不是一个完全一律的学派,其间也有诸多差别和分歧;在诸多现代美德伦理学的“信奉者”和追随者之间,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学术差异;他们有关美德伦理学的论述不仅多有不同,而且还涉及其他许多重要的议题,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主张。但总体说来,上述三个方面基本上反映了现代美德伦理学最基本的理论特征或共同旨趣。二、关于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论问题由上可见,现代美德伦理学同所谓“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分野和对立,主要表现在学术理路或理论方法上。正是在这一方面,现代美德伦理学不仅受到了来自现代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批评,而且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学术质疑:美德伦理本质上基于道德文化共同体的特殊文化情景而非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普适条件、持守传统回溯取向而非面向现实和未来、基于历史叙事而非普遍理性推理或公共理性论证,因而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伦理生活需要。很显然,导致美德伦理学面临各种质疑和指摘的根本原因是其学理方法。4那么,美德伦理学所用来建构其基本理论的方法究竟有哪些?它们是否真的不足以、甚至根本就不能解释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生活经验,因而无法建构合理有效的伦理学理论呢?首先,美德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视阈的确是各种特殊的道德文化共同体,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或已然公共制度化了的政治共同体(如,国家或者康德意义上的世界性“自由联盟”),这一理论基点决定了美德伦理学首先必定是某种形式的“透视主义”(perspectivism)。或者用许多现代批评者常用的术语来说,美德伦理学只能是一种“道德特殊主义”(moralparticularism)、甚至是某种“地方性或区域性的道德知识”(alocalorprovincialmoralknowledge)。因此,它既与现代规范伦理学所遵循的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推理”方法相悖,也同现代社会对某种形式的普遍规范体系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同现代人追求普遍形式的社会公共性道德伦理知识的观念取向更是大相径庭。以特殊的文化共同体为中心,所能选择的论理方法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