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萤石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合又好又快发展氟化工产业的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赣州市政协调研组08-03-02根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4月10日至13日,市政协组织部分常委、委员,由市政协副巡视员钟祖恩带队,赴兴国、宁都、瑞金、会昌等县(市),就萤石矿产资源整合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中,大家通过听取有关县(市)政府的情况介绍,实地察看矿点,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一致认为,自市政府下发《赣州市萤石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5]3号)文件以来,四(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谋划产业发展方向、步骤与重点,按照“整合资源、保护环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深度加工、做大产业”的原则,大力整治资源开采与经营秩序,强化产业整合和战略重组,夯实产业集聚基础。在萤石资源整合过程中,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部门配合,各地逐一排查辖区内的生产矿山,检查矿产资源勘察项目,纠查违法开采行为,清查选、炼、加工和经营企业,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县际互查等手段,严格按配额开采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以探代采、乱采滥挖和超量生产。目前,乱采滥挖、越界开采等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已全部取缔,矿产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和保护,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得到了加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得到增长。到2006年底止,全市78个萤石采矿权整合为61个,2006年在萤石精矿产量和萤石精粉比2005年的70万吨、40万吨分别压缩42.8%和50%的前提下,销售收入却比上年增长38%。从四个县(市)来看,全市第一阶段的萤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些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萤石生产规模严重失控。萤石是国家规定限制性开采矿种。《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萤石精粉年产量7万吨,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增加,价格攀升,我市萤石生产规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产量连年巨高不下,2004年、2005年萤石精粉产量超过40万吨,2006年整合后萤石精粉产量高达29万吨,萤石精粉生产能力已大大超出规划提出的要求,但新的精选厂还在重复建设,萤石资源储量消耗过快,我市正慢慢失去萤石资源优势,也使氟化工产业发展面临严峻的资源问题。2、整合后的萤石矿山生产规模小,产品档次低,资源优势没有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全市三分之二的矿山生产规模低于《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一个矿区有二个以上采矿主体的现象仍然存在。瑞金市谢坊是个大型矿区,被肢解成13个采矿单位;筠门岭萤石矿区虽然只有二个采矿单位,但采矿范围互相交错,影响矿区资源总体开发、安全生产和规模效益的实现。整合后,大多生产企业虽然在产品档次有了提升,但仍然在初级产品(萤石精粉、氢氟酸)上徘徊、重复。萤石产品急待往精深加工和应用产品方面发展。3、资源储量得不到补充,后备资源形势严峻。近年来,由于新增萤石资源储量较少,只有消耗,没有补给,造成消耗和补给失调,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如宁都县现有萤石资源储量预计为75万吨,该县萤石原矿生产能力为30万吨,原矿产量平均为12万吨/年左右,萤石精粉加工生产能力为15万吨,每年需原矿量20万吨左右,加工能力大于原矿生产量,造成加工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会昌县萤石资源保有量92万吨,该县目前年处理萤石原矿18万吨,生产萤石精粉8万吨的生产能力。部分龙头企业面临着资源枯竭,缺乏后备资源保障的问题。4、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联动的机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矿政管理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执法依据、执法措施、执法手段不到位、不明确,甚至存在管理盲区。有些地方反映,市政府虽然下发了《关于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明确了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但在执行中落不到实处,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5、氟化工生产因具有介质高腐蚀、废水难生化、单体易爆性等特征,面临着环境保护与安全运行的压力。四县(市)氟化工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突出,部分企业污染严重。矿山的废石、尾砂和矿产品加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对附近的农田、林木、水质和环境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而且,现在的萤石原矿生产成本中没有反映矿山开采的环境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萤石矿一般都在110米—180米的深处开采,生产设备简陋,开采技术落后,基本是手工操作。委员们调研后认为,各地应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将氟盐化工产业做成超百产值亿元产业集群的工作目标,切实巩固萤石矿产资源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全面提升我市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速培植做大优势产业集群进程,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目标。为此,委员们建议:一、继续推进萤石资源整合工作,切实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反复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严肃纪律,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应全面实施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以优并劣的原则,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现有矿山企业为基础,采取联合改造、兼并和整体收购等方式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应加快建立深加工企业优先发展、资源所在地和加工所在地利益共享、部门联动服务和联合审批机制;完善和落实矿业管理主体责任、举报奖励、管理监察制度;实行采矿企业有偿使用资源、限量定点供应火工产品、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工艺、资源定向配置等措施。通过资源整合,使资源得到集约、节约利用。二、提高萤石资源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萤石资源保护应以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全面加强资源调查、规划和管理,不断提高对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对具有开采价值的萤石矿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和评价,综合开发和利用,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分区开采,大力优化萤石矿业结构,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萤石采选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应重视提高开采的“回采率”和选矿的“回收率”,防止矿产资源流费。应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规律的共同作用,鼓励萤石使用企业分级使用原矿,鼓励和支持企业从废矿石、废矿渣和尾砂中回收利用产品,特别是应在水泥行业加大推广使用低品位萤石,并从金融、税收等方面对这类企业给予支持。为了有效地杜绝氟化工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除加强必要的规划引导外,坚持实行有关萤石资源开发和氟化工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制度,并出台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应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有效利用邻省和国外的萤石资源。同时,还应建立氟化工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加大萤石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力度,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开展新材料推广和导向,引领消费。企业之间要加强分工协作,细分市场,建立竞合关系,营造合理有序、共存共荣的发展环境。三、树立全局观念,协调各方利益为了打造布局集中、要素集约、产业配套、极具竞争优势的氟化工生产基地,提高氟化工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氟化工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应在萤石优势资源的基础上,形成全市一盘棋,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做大做强瑞金、兴国氟化工基地,保证萤石矿产品全部供给基地加工企业,除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外,还应建立经常性的利益调节和分配机制,兼顾资源供应县(市)的利益。可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税费比率,及时调整国家、企业、当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建立资源所在地通过税收、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对加工企业利润进行利益分享机制,使当地群众通过类似土地补偿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获得利益分享。四、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做大优势企业各地应以加强萤石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法制建设为基础,有效实施《赣州市萤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05—2010年)》(赣市府发[2006]20号),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招标、拍卖等经济手段,把萤石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推向市场,实行有偿取得,尽快取代过去那种行政授予的方式,加快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各地应按照“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扶持大中型萤石采矿企业,对现有的萤石资源不再向外企配置、限制萤石项目分离、不再新设立萤石矿业权,通过严控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进行高位嫁接,实现萤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管理“四统一”。应根据萤石产业集群发展的需要,按照深加工企业优先发展的原则,打破原有格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开发的合理布局。要采取联合购并重组的办法,构建资源整合的大平台,使资源向行业龙头,有带动效应的骨干企业,以及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精深加工和应用企业调节和配置,拉长企业产业链条,为萤石产业集群提供资源保障,增强我市氟化工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我们应允许氟化工产业战略投资者参股和控股资源开采,并将新增资源悉数配置,让其“吃饱喝足”。而对原有的一些初级产品加工企业不配或逐渐减少资源配置,以便让其逐渐退出行业。五、加大萤石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在争取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基础上,采取多方筹资、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萤石资源勘查方案的实施。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加大萤石资源的勘查投入。基金主要来源于市政府工业发展基金和上级返回的用于滚动发展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规划期内萤石矿产资源勘查一级市场由政府统一管理,完成市内萤石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由政府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为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依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和向上级争取返回的公益性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继续用于我市优势矿产资源滚动勘查。进一步探明萤石资源储量,提高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需求的保障能力。鼓励为氟化工企业提供原料并经市政府审查认定具有实力的萤石采选企业和氟化工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在其矿区范围内和周围进行资源勘查,扩大资源储量,探采接替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六、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提高治理力度对于任何企业、任何项目,都要一视同仁,坚决实行环保法规,做到达标排放,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恶性竞争的空间。萤石矿山在开发过程中应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整合后的保留矿山必须持有环境影响评价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书。矿山要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书、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书的要求,在设计开发方案的同时,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预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完善停食矿成本构成,将萤石矿业权取得成本、资源开采成本、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安全生产成本,以及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列入企业成本核算范围。要建立矿山和选矿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萤石矿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由矿管、环保、水保、财政四个部门联合审定,并一年一审。保证金所有权归采矿权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存储。矿山闭坑或停采、选厂关闭时,应组织矿管(国土)、环保、水保等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否达标进行验收,达标的保证金返还矿山,选矿厂,矿山尚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保证金不返还,用作治理资金。污染严重拒不治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还应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探索新的执法监察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与本辖区相适应的矿管执法机构,真正实行人员编制、财产经费垂直管理,确保维持正常矿业秩序所需的经费,有效的解决“帽子”和“票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