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切实解决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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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切实解决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2005年,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一项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改革,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我们有幸成为全国法院首批聘任制书记员。6年多来,我们以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在各自的岗位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所在法院领导和干警的普遍好评。全国各级法院陆续面向社会招录了几批聘任制书记员后(江西仅招了一批),经过6年多的运行,发现该项改革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为此,全国多数法院招录了一两批后,就没有继续再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该项改革凸显了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考量并切实加以解决:1、不能转任法官。我们这些聘任制书记员,经过多年的工作和实践,具有丰厚的法律功底和法律实践经验,且多数以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一方面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人员严重缺乏,另一方面许多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受身份限制,又不能直接任命为法官,只能一辈子做书记员,严重挫伤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使许多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岗位,流失到法院之外。2、职级晋升受限。2003年出台的《书记员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其中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可以晋升为副科级,中院书记员可以晋升为正科级。但是,现实并不能完全与规定相契合,很多资历较老、能力较强的法官都受制于此,长期不能解决职级待遇问题,更何况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问题了。3、流动性受限制。有的聘任制书记员不得已调离法院或者参加公务员遴选时,组织部门以聘任制书记员系“聘用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聘任制书记员为法院专有为由,不予认可,也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有的特别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获得参加领导干部选拔时,被组织部门以其“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为由,不予提拔任用。4、职务无法保障。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和聘任制,在聘任制书记员的眼里看来,终有一天——无论是五年、还是十年后,我们终究会被法院“抛弃”,现实中种种客观情况,使我们始终感觉自己是法院的“临时工”,缺乏身份认同感和主人翁意识。鉴于出现的上述问题,尤其是聘任制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不能转任为法官这一职业发展障碍,使许多聘任制书记员考虑到在法院的发展前景不明、希望不大,思想上出现了波动,不能安心工作,想方设法离开法院,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具备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任命为法官,加上聘任制书记员是在编内聘用,和法官一样,都是具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只是当初为了改革的需要冠以“聘任制”的“头衔”。因此,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为法官应该是允许的,不能因为体制和身份的限制,而拒绝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成为法官。打破聘任制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这一瓶颈,一方面有利于调动现有聘任制书记员的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巩固和稳定书记员队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大胆破除一切束缚人才成长的机制和体制,在用人上,以贡献和能力为标准,不受身份的制约,多渠道、全方位挖掘人才、启用人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力出众,完全适应党和人民需要的,无论正式干部,还是聘用人员,也无论任何单位还是任何部门、任何岗位,经考察、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就应该予以重用。因此,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为法官这是非常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我党选人用人政策的。100多年前,诗人龚自珍痛感于清廷衰弱腐朽、国家内忧外患,发出了“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疾呼,令人赞叹。今天,我们这群被别人视为“另类”的法院特殊群体,向各级领导呼唤:请求各级领导,无论是从人民法院的发展与建设,还是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慎重考虑我们的职业发展前景问题。解放思想,尊重科学,大胆探索,完善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干部选用机制,不拘一格选人才,让更多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法律人才,走上人民法官的工作岗位。特此报告,急盼佳音!Xx法院:xxx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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