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1991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局)近十年来,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城市的声环境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的多样化,在老的噪声污染源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新的噪声污染源又有所增加,群众强烈呼吁要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进一步搞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特做如下决定。一、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消除噪声扰民,是搞好城市文明建设和涉及安定团结的大问题,也是为群众办实事的最切实的体现。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执行情况进行经济性的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并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地方法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协助公安、工商、铁路和民航等有关部门制定防治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增强环境噪声法规的可操作性。二、尽快完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工作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简称“区划”),是各地执行环境噪声防治法规和加强环境噪声管理的必备条件和依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环保所、监测站的力量,在城市规划等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1992年全国52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全部完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工作,其余城市也要在1995年基本完成这项工作。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造成严重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管理权限,采取有效的行政和经济手段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作为技术改造和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环境噪声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企业升级和先进文明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建成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影响城市声环境的各类噪声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工业噪声污染,要积极推广使用现有成熟控制技术,限期进行治理;大力开发和应用低噪声设备;对于那些污染严重,又没有成熟控制技术的工业噪声源,要积极组织攻关研究加以解决。——对交通噪声污染,要采取现代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控制机动车辆的整车噪声,新出厂车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必须逐步创造条件对在用车辆的整车噪声进行年检、路检,“八五”末期52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机动车辆整车噪声应列入年检内容,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低声级喇叭。要逐步扩大禁鸣的路段和区域,推广以视觉信号代替鸣笛,省辖以上的城市原则上应不允许拖拉机进入市区。严格禁止进入城市市区的铁路机车鸣汽笛,大力推广应用指向性强的新型风笛和在市区范围铺设长轨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提倡采用无线对讲机和视觉信号代替高音喇叭进行指挥联络。——对施工噪声污染,要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发放“夜间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办法来控制扰民问题。要大力开展低噪声施工机具的研制工作。——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和文化管理部门制定防治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和办法。四、积极研究开发环境噪声控制技术在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仍呈发展趋势的情况下,除了要不断强化对噪声污染的管理以外,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积极开展环境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因此环境噪声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和采用低噪声和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对量大面广扰民严重的噪声污染源应安排示范工程;要继续完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的研究;加强环境噪声监测新技术及评价技术的研究,完成噪声监测优化布点研究。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环境噪声控制研究新成果。五、充分发挥环境噪声监测队伍的作用环境噪声监测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是环境噪声管理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噪声污染源监测、噪声科研性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噪声污染源监监测、噪声科研性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等工作。各种噪声监测数据和资料是制订实施各项环境噪声监管理的依据。各级环境噪声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环境噪声监测工作,在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仪器装备等方面为环境噪声监测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使环境噪声监测更好地为环境噪声管理服务。各级环境噪声监测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深化提供适时、科学的依据。六、积极开展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全面推行八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工作,将建设“噪声达标区”列入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有计划地对城市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综合整治,强化管理,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各级政府对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所需资金,应给予保证;对“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运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发挥有关各方面的力量,按照城市性质和环境噪声功能分区,合理调整结构和规划布局,对严重扰民又缺乏治理措施的企事业单位,视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搬迁。省、自治区和52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抓好环境噪声三项指标的考核,全面促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八五”期间,52个环保重点城市每年至少要建设一个以上“噪声达标区”;32个重点城市的区域噪声达标率要比“七五”末期提高10—15%,其余城市要提高5—10%,为实现环境总目标批下良好基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八项管理缺席是强化管理和改善环境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予以贯彻落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改善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尽职尽责,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境噪声防治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七、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队伍建设噪声污染是城市“四害”之一,也是群众最为敏感的环境问题之一。群众对噪声污染的诉讼件占所有环境问题诉讼件的三分之一以上,加之解决噪声污染事件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件工作,目前从事噪声污染防治的机构和人员,远远不应当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到1992年,在省、自治区和52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必须配备专职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其他城市也要配备专职或固定的兼职人员负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那些环境噪声污染严重,防治工作量大的城市中,可根据条件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构。